《南通市市区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6 16:4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强市区地名管理,2018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南通市市区地名管理规定》。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城市地名是不可复制、不可多得的城市名片。做好城市地名管理,对于便利群众生活、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市区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命名了一批新设地名,体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反映南通悠久的江海文化。清末状元张謇撰书的位于老城区钟楼上的一副对联,“畴昔是州今是县,江淮之委海之端”,成为新城区地名命名的规则之一,如江淮路、江纬路、海端路等。二是反映濒江临海的自然风貌。如滨江路、崇海路、城港路、江岳路等。三是反映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如通京大道、东方大道、城北大道等。四是表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通富路、永和路、宏兴路等。2010年市政府出台《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区发展加快融合,地名管理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后,我市及时对《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进行了后评估。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根据调研论证意见,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手段对原来的办法进行提升。

二、主要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规划管理,提出编制市区地名规划,制订市区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建立市区地名储备库。强调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遵守地名规则。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通过各个环节、多个部门的协作,强化地名源头管理。各类规划涉及地名的,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建计划,提前介入地名研究;建立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会商制度。

三是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设立专家咨询机构,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以及地名命名、更名需要论证、听证的具体情形。

四是做好地名日常管理。加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联动,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三、命名、更名的主要流程

重点围绕城市道路、居民小区、大型建筑物、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门楼牌号等命名、更名,对省条例进行细化。

(一)关于城市道路命名、更名流程。

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命名,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由市城建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提交地名委员会讨论后,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更名,应持慎重的态度,由市民政局提出动议、市地名委员会扎口把关,有更名必要的,参照命名程序,最终由市政府批准。

3.其他城市道路(均为区级投资建设)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局批准。但对地理位置显著、影响力大的,市民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四)专业设施和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命名、更名,按照省条例规定,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此基础上作了两点补充,一是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二是对于重大的设施,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前向同级政府报告。

(五)门楼牌号的编排,维持现行模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