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条件、覆盖范围、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14: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docx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