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1.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而相应增长,提标后能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扩大救助政策覆盖面,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中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中明确: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市域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明确。城乡低保标准全市统一82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全市统一107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00元/人·月;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28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300元/人·月。同时规定新标准自2023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