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
一、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按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减免3个月租金。对实施动态升级管理措施的区域范围内,承租国有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
二、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负担。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允许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缓缴部分费用。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符合省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四、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预发运营补贴或阶段性适当上浮运营补贴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各地民政部门对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按照合同期内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向仍在合同履行期内且后期能完成服务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预付暂停服务期间的购买服务经费,相应服务时长在恢复服务后于当年合同期内补齐。
六、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阶段性停止服务的,各地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兑现运营补贴时,可以结合疫情影响程度,比照正当运营标准进行适当补助。
七、保障防控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养老机构为排查筛查新冠肺炎病毒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住养老人按规定所做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协调属地联防联控机制保障。
八、关爱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摸排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本人及家庭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倡树先进典型,对于表现优异的养老服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级认定等方面进行倾斜,适当提高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障养老机构必要物资供给。加强对养老服务企业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证所需粮油、肉蛋奶和新鲜蔬菜不脱档、不断供,保障养老机构日常运转。积极落实供应渠道,做好养老机构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消杀防护用品的供应,切实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需求。
十、提供养老机构网上备案服务。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上传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有关信息,足不出户完成备案工作,实行“不见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