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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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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4年04月22日 - 202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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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发〔2024〕1号)中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促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现将《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4月22日至5月5日。
联系人:严琳
联系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附件:《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南通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2日
为进一步强化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促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南通市民政局起草了《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慈善总会联合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2024年2月,《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发〔2024〕1号)中明确“继续为低收入人口等六类困难对象提供商业补充保险”。为进一步强化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促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南通市民政局起草了《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包括保险内容(投保险种、参保对象、保费标准、补偿标准、保险期间)、工作进度、其他事宜等具体内容。
(一)保险内容
1.投保险种
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补充医疗险(意外伤害由第三方赔付的不在理赔范围)。
2.参保对象
全市2024年度在册低收入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六类困难对象,已纳入政府完全兜底保障的机构供养对象不再参加此保险项目。
3.保费标准
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其中30元由市慈善总会统筹省、市、县三级慈善资金补助)。
4.补偿标准
参保对象在保险年度内因95种重大疾病(详见附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对重大疾病的病种作进一步拓展或不作疾病限制)或意外伤害在南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三方赔付除外),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大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已结算的商业补充保险后,所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照不低于98%的比例进行补偿。
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自费医疗费用部分:基于精准帮扶的原则,如年度总赔付未达到除服务费之外的保费总额,截止次年3月底前对年度结算结余部分进行二次赔付。二次赔付可以不限病种、不限地区,且优先赔付产生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的承保对象。
各地区年度总赔付要达总保费的92%以上。对个人的医疗保障政策性赔付总金额不得大于其总支出额。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工作进度
1.4-5月份,完成2023年“低补保”项目理赔和总结评估工作,协调印发2024年南通市“低补保”项目优化实施方案。
2.6-9月份,指导各地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3.10-12月份,重点协调推进“低补保”项目理赔实施。
(三)其他事宜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但不得缩减保险险种、参保对象范围、保费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他有关执行事项,请按《关于印发<南通市低收入困难对象补充保险救助—“低补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民发〔2022〕21号)有关精神落实。从2024年起,“低补保”项目常态化实施,如遇新情况,由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相关组织实施部门和承保单位联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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