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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明确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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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9月01日 -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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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现将《关于明确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9月1日至9月12日。
联系人:严琳
联系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关于明确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docx
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正式发文).pdf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增进民生福祉,南通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由市民政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2022年10月20日,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2023年7月13日,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又进一步明确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为进一步细化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南通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扩围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包括加强困难救助对象的摸排和动态监测、落实好低保家庭认定刚性支出扣减、认真执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放宽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完善“单人保”政策、优化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广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七项具体内容。
一是加强困难救助对象的摸排和动态监测。各地要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救助领域的运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和机制,加强对未纳入现有救助保障范围的困难对象的摸排。要建立和畅通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困难群众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在此次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要重点关注未纳入现有救助保障范围的重病、重残、重灾以及支出型、依老养残、一户多残、失独、失业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切实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
二是落实好低保家庭认定刚性支出扣减。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总扣除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其中,对因重大疾病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残、因学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是认真执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实现就业的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可按不超过1年的最低生活标准标准进行就业成本抵扣;自主创业的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可按不超过2年的最低生活标准标准进行就业成本抵扣。
四是放宽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车辆残值不高于年低保标准的12倍且非宝马、奔驰、奥迪等豪华品牌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对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该家庭金融资产限额可以适当放宽年低保标准的5倍。
五是完善“单人保”政策。全市统一将“单人保”的范围放宽至成年无业的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六是优化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规范、简易、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改革,实现与现有因病支出型家庭救助制度的有效整合。可将支出型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定的人员范围直接放宽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放宽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制定区别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条件,从而将临时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辖区现有资源,直接开展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鼓励各地在临时救助申请中率先采取信用承诺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七是全面推广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制定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工作规程,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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