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14 16: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定了《南通市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通监管分局

              2025年6月20日


南通市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2024〕1号),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制定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

一、开立账户

(一)提交备案资料。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进行预收费备案,提交预收费备案资料。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存入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预收费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指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费用。

提交的预收费备案资料具体包括:

1.《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其中包括近三年预收费总额情况;

2.《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

4.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预收资金保障凭证(养老机构预收费三方存管协议或保函、履约保证保险);

6.本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7.备案承诺书。

(二)申请专户开立。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在全市公布的符合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一家存管银行,提交包括与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并盖章的三方存管协议等预收资金保障凭证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相关要求,《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书》中填写的账户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已实行预收费的备案养老机构,应按照苏民规〔2024〕1号文件要求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信息报送等手续,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展预收费。

二、规范资金支出

(一)专户资金使用。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按照《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支出。专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出(单日金额超过5万元,一周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正常押金、会员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不受上述额度限制),或者支出后专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以下等异常流动,养老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至备案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地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是否同意资金支出的意见。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存管资金支出限额,细化资金异常流动情形。

(二)明确科目管理。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实施分科目管理。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未进行科目分类的,应在备案时分别明确押金、会员费的金额。

(三)机构收取会员费条件。根据《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利用自建或者自有设施举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同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履行账户管理

(一)做好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养老机构及时办理押金、会员费缴存至专用账户,禁止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预收费资金。存管银行严格依法依规做好专用专户资金存管工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严防资金风险和损失。存管银行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在取得养老机构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向民政部门同步推送预收费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应定期向养老机构提供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对账单。

(二)强化风险防控。存管银行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留存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预收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押金、会员费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上年末余额的20%。存管银行加强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出现异常流动时,存管银行除办理退费外,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存管银行根据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专用存款账户的风险保证金在老年人办理退费、养老机构办理清算和注销时,养老机构可以定向提取。

四、加强排查监测

(一)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同时也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加强风险研判。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预收费行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为弥补建设运营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原则上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于《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前已收取会员费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机构备案地民政部门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

(三)强化部门监督。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要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县(市、区)民政部门推进预收费相关工作。

(四)分类处置问题隐患。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