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5/2023-00326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苏政〔2019〕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省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索引号: | 035/2023-00326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
文号: | 苏政〔2019〕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省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省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有关部门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梳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删去第三部分“申领程序”第(一)项“实行自愿申请”中的“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二、修改《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验监护人的身份”。
三、修改《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废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