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5/2023-00327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文号: | 苏民助〔2018〕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差工作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的通知 |
索引号: | 035/2023-00327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文号: | 苏民助〔2018〕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差工作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的通知 |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城乡低保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兜牢民生底线为目标,持续强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快城乡低保标准并轨,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还存在“提标不提补差”或者“提标少提补差”的“空调”现象,困难群众获得感被打了折扣。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确保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同步增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是贯彻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同步增长。
二是开展自我排查,摸清真实情况。近期,各地要结合低保提标和动态管理工作,普遍开展一次自我排查。年底前,组织县、乡、村等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开展低保对象入户核查工作,切实摸清每一户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有无增降、人口有无增减、分类施保有无到位等基础信息,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要重点关注低保对象中的扶贫建档立卡家庭、重残家庭、大重病患者家庭、精神和智力残疾家庭,既要看面上补差的平均水平,还要根据每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算清困难群众家庭实际补差,按照提标后的标准,足额及时发放低保金。
三是合理测算收入,落实减免政策。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当地行业收入测算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年进行调整,合理测算困难对象的家庭收入。进一步健全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引入必要的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各项支出减免政策,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大重病等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成员中由于求职或者自谋职业所增加的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是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接,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和财力分担比例,足额预算本地城乡低保资金,避免出现县级财政“只兜底、不预算”或“少预算”的做法。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掌握资金剩余总量,合理安排支出计划。资金预算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省级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要主动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消化资金,避免出现一边资金结余较大,一边群众获得感不强等现象,影响当地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五是强化考核监督,狠抓工作落实。省民政厅将采取城乡低保业务报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大走访、两节慰问等方式,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对各地补差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适时组成督查组,对人均补差绝对值低于全省平均补差水平或人均补差占当地低保标准的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比例的地区进行专题调研督查,实地查找原因,约谈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强化督导力度。将城乡低保补差工作纳入各项考核评估中,对补差不增长或增长缓慢的地区将视情扣减考评分数,情节严重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