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5/2023-00315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文号: | 通救联 〔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35/2023-00315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
文号: | 通救联 〔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市救助管理站: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巡查力度。按照公安主导、城管协作、民政配合的要求,加大街面巡查力度,积极主动发现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各县(市)区要发动镇(街道)加强辖区范围内的主动巡查,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街面流浪乞讨人员,防止跨区域流动带来疫情防控隐患。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畅通24小时救助热线,妥善处置各类求助。
二、严格分类处置。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救助过程中,两码不全人员由发现地政府送当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其中自行求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镇(街道)安排其入住集中隔离点。两码齐全、有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救助流程办理;对其中有返乡意愿且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返乡车票。解除医学观察的救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救助流程办理,其他特殊对象按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意见妥善处置。
三、密切部门配合。各地要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通办发【2020】11号)要求,做好街面巡查救助等工作。公安部门重点做好街面巡查、身份甄别、轨迹检查、护送引导等工作;城管部门要发挥城管信息员的作用,发现、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民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购票返乡、资金支持等工作。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巡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等工作。
南通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