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5/2023-0032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文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成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3-05-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35/2023-0032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文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成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3-05-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3-05-10 08: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设区市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各地要把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抓紧抓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

2.设区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

各地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

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

(四)补贴标准

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3%-5%(不含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五)补贴发放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六)资金保障

除失业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他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均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价格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完善和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抓好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督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相关补贴对象核定和补贴发放工作,既做到“一户不少、一个不落”,也要避免重复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及各设区市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年1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补贴;进一步缩短补贴发放用时,确保在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及时总结评估相关工作,将补贴发放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等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在发放价格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信息等形式加强宣传。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补贴主要用于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助〔2010〕23号 苏财社〔2010〕230号)、原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1〕245号)、原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