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07766/2010-0270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通民发[2010]84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0-05-24 | 有效性: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14207766/2010-0270 |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通民发[2010]84号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0-05-24 | ||||
| 有效性: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市局制定了《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办法》,请各县(市)区民政局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真正受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办法
临时生活救助是针对特定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缓解其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为了便于社会知晓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方便群众接受临时救助,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制定如下规范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2、因患大重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4、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实行临时生活救助。
二、临时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一)小额临时生活救助的标准一般在50-300元之间;大额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一般不低于300元,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灵活把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因患大重病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困难的,一般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救助;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困难的,一般一次性给予300-2000元不等的救助;
3、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般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不等的救助。
(二)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下可以救助2次;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三、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受理
1、由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居住于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居民,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批
1、居(村)委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和走访,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群众没有异议的,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本级审批范围的申请进行核实、审批,并实施救助。对属于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上报。
临时生活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要尽量缩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三)对于小额临时生活救助,各地应尽可能简化程序,让基层直接受理审批发放,原则上不超过3天。对于3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建议各地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发放;条件成熟的村(居)委会,可直接受理发放1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
(四)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
四、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法〔2007〕132号)要求,按当地总人口人均2-5元不等的标准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的多形式的临时生活救助活动。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资金,承担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工作。
(三)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临时生活救助要求
(一)临时救助是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三)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贪污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