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766/2009-0061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通民发〔2009〕5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4-24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766/2009-0061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通民发〔2009〕5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4-24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2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使全市广大困难群众在惠民政策中受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民发〔2007〕97号、通财社会〔2007〕3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此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详实的工作规范,并于5月10日之前将具体工作规范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市局将统一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对外公布。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规范

 

临时生活救助是针对特定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缓解其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为了便于社会知晓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救助工作内容和程序,方便群众接受临时救助,提升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制定如下工作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

2、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实行临时生活救助。

二、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依据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一)受理

1、由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身份证;

③收入证明;

④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居住于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居民,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二)审批

1、居(村)委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和走访,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群众没有异议的,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本级审批范围的申请进行核实、审批,并实施救助。对属于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上报。

临时生活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要尽量缩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四、临时生活救助要求

(一)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临时救助是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四)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贪污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