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5/2023-00318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民政局 | 文号: | 通民发〔2020〕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35/2023-00318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民政局 | ||||
文号: | 通民发〔2020〕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医保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的精准度,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生活保障方面
(一)符合《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儿童均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由不低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提高至不低于80%,与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的标准一致。
(二)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100%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残、重病儿童生活保障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若已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四)对于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择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低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在医疗保障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按照南通市医疗救助办法落实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三、在教育帮扶方面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面纳入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入学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在残疾康复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通政规〔2019〕6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基本康复辅助器具,实现有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基本辅助器具全覆盖。拓展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内容,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
五、在流程认定方面
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认定流程,严格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审核查验。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为保护儿童隐私,在认定程序中不再设置公示环节。
各地要建立县(市)区、镇(街道)“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分工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排查力度。建立会商机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服务保障中遇到的难题。对有事实无人抚养实情但确难提供认定证明材料的儿童,可通过多部门联合入户调查、形成会商纪要的方式,帮助儿童实现有效证明。
各地要在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的基础上,落实好本通知要求。
市民政局 |
市教育局 |
市财政局 |
市医保局 |
市残联 |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