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15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 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服务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2017年2月12日,南通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从政治上关心、精神上关爱、物质上帮扶优抚对象,增强军人荣誉感,共创和谐军政军民关系。为更好落实该《意见》,让社会各界更多参与拥军,现做亮点解读如下:

    

  亮点一:《意见》开启全民国防教育时代

  1.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政机关应每年结合开展的“军营一日”、军事演练活动,组织领导干部现地开展国防教育。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国防(人防)教育专题课程。

  2.定期组织高等院校、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军训汇报展演。高中阶段学校每年国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初中、小学阶段不少于1课时。积极通过相关课程渗透、综合实践活动以及知识竞赛、读书演讲、书画比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国防教育。

  3.每年烈士纪念日、清明节,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烈士祭奠活动,并邀请退役英模和英烈属代表出席。对获得二等功(含)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南通籍军人、军人烈士,列入市、县(市、区)地方志及年鉴。

  亮点二:优待现役军人

  1.入伍退伍。新兵入伍时,有组织地开展欢送新兵入伍活动,切实增强新兵光荣感自豪感。民兵预备役整组出队入队,预备役转服现役,要集中组织命令宣读、装备交接、授衔晋衔、宣誓等仪式。老兵退役后,组织开展欢迎退役军人返乡活动。

  2.优待金发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的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入伍前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

  3. 家属就业。严格执行上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应由驻地市、县人社部门推荐,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本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安置;未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市、县人社部门推荐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或企业等。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纳入我市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享受自主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4.子女入学。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按军人所在单位或住地就近,由教育部门给予统筹安排,适当照顾。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时,符合优待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5.住房保障。配偶随军并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住房,应当优先安排。

  6.就医就诊。现役军人到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在普通门诊优先就诊。按照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对驻通军队干休所离休干部及其遗属予以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本市医院就医,相关费用按规定结算。

  7.出行出游。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在本市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设立的军人购票窗口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给予费用减免优待;参观游览市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享受免费优待。

  亮点三:关爱优抚对象

  1、抚恤补助。各类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发放。

  2. 费用减免。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游览市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享受免费优待,享受水电燃气定额补助、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费减免20%优待。

  3. 免费体检。各地应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服务。健全退役荣誉军人疗养制度,依托光荣院、疗养院、优抚医院等适宜疗养的场所,分期分批安排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同期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参加免费疗养活动。

  亮点四:严格执行退役安置政策

  1.军转安置。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师团职军转干部,采取空出领导岗位、职数单列等措施确保军转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安排为市级机关部门副处实职;相应安置正团职军转干部,采取按一定比例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做法,通过“公开职位、量化积分、自主选岗、组织决定”的办法进行安置。对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高危和特殊岗位,以及在一线作战部队工作的转业干部,给予特殊优待照顾。

  2.创业扶持。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全市就业创业扶持体系。采取多种措施,为其择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帮助相关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人才智力项目,并在项目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相关政策及时提供低息贷款,核发营业执照,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3.积分选岗。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重点安置对象,采取量化服役贡献、高分先选等方式进行安置,由市、县政府保障其岗位就业。各地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量化积分、阳光安置”;镇(街)专武干部、军分区、人武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工作人员招聘时,优先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中选拔任用;公安民警及同类工作性质的岗位,优先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过去3年每年平均招录职工人数5%以上比例,拿出工作岗位优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面落实同工同酬政策。

  4.创业贷款。对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享受12万元低息创业贷款。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5.教育培训。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政府指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6.村官培养。公开选聘优秀退役士兵充实到村(社区)一线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选聘数量不低于20%。

  亮点五:拥军优属进社区,热情服务零距离

  1.走访慰问。春节、八一期间和部队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制发光荣牌。具有本市户籍现役军人在部队当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官)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并组织“登门送喜”。驻通部队官兵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奖励标准与南通籍官兵相同。

  2.“六必访”。完善基层拥军服务制度,做到“六必访”:现役军人参战、抢险救灾、执行戒严等重大任务必访,探亲必访,重大节日必访,军属等优抚对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困难必访,发生家庭、邻里纠纷必访,重病、住院必访。

  3.法律援助。县、镇、村三级社会治理服务平台和12348司法行政服务平台,通过设立拥军维权窗口、开通军人家庭法律咨询热线、开设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调解纠纷,维护军人军属家庭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通委发7号(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