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5-14 10:14 累计次数: 字体:[ ]

4月29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体结构共三个部分,7个章节20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持续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坚实的基本民生保障。

第二部分,重点明确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5个方面的15条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基本救助制度,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重点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急难社会救助这三项基础性救助制度,明确了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拓展,临时救助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二是放大救助体系能级,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是推进兜底救助行动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实施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以及探索开展特困边缘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系统开展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救助工作以及在全省率先探索特困边缘群体救助,破解“相对困难”救助难题。三是创新救助机制方式,提升救助工作效率。重点是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完善“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以及完善分类动态管理机制。四是整合多方救助资源,促进共建共治共享。重点是构建“大救助”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完善各类专项救助制度以及促进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加强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同时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五是提升救助工作能力,夯实基层基础力量。重点是深入推进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智慧救助建设以及基层救助工作能力提升。通过探索审批权下放、改进民主评议程序以及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等相关做法,促进救助政策落实更加高效便民。同时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进一步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全城办”。推进构建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系,实现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三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监督问责三个方面明确保障措施。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救助工作执纪监督,促进社会救助领域“风清气正”,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意见》结合南通工作实际,把握了五个方面重点和特色:

一是提出契合南通实际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通过完善基本救助制度、放大救助体系能级、创新救助机制方式、整合多方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能力五项重点任务,积极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精心打造“温情救助暖江海”工作品牌,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情救助、智慧救助、阳光救助”五大目标。

二是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市域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三是完善特困人员及特困边缘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通过推进特困供养制度、服务、资源集成创新,构建特困人员亲情关爱照料服务体系,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提升至70%以上。在全省率先探索开展特困边缘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但有一定收入或财产,又无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低收入特殊困难对象,可引导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捐赠个人收入和财产等形式,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机构供养范围;低收入保障线以上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重病、重残困难对象,通过个人收入及处置家庭非生活必需财产自救后,自身日常生活照料仍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落实基本生活照料。

四是系统实施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破解“相对困难”救助难题。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救助细则,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推进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方式创新,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救助准入端口核定家庭收入时,规范扣减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并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方面的综合帮扶。

五是构建“大救助”工作格局。通过加强救助政策联动、资源统筹、信息共享,推动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集成、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有效整合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基层组织、社会公益力量等救助资源,不断深化“党建+社会救助”“互联网+社会救助”“铁脚板+社会救助”“基层治理+社会救助”,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整体协同高效,实现各类困难对象保障全覆盖,进一步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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