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促善 依法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8-31 08:4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问:《慈善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问:如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及时、有效公开,让公众更满意?

  答:《慈善法》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制度,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一个平台,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自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三类公开,即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要公开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两项告知,即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提供慈善服务,要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三、问:今后哪些组织可以公开募捐?

  答:《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条件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问: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起募捐。《慈善法》实施后,个人能否募捐?

  答:这种网络募捐的确帮助了一些需要帮助的人,但由此衍生出的诈捐事件也是层出不穷,严重伤害了捐赠者的爱心和积极性。《慈善法》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也就是说,个人要想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合法。

  五、问:企业、个人等通过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爱心捐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慈善法》一方面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会议精神,明确国家队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对企业大额捐赠转结扣除作了明确规定。

  六、问:目前,很多企业、个人通过媒体进行募捐,这样的方式合法吗?

  答:《慈善法》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对公众进行募捐,且要制定募捐方案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以前一些企业、个人或者组织在媒体上发布义卖、义演信息就可募捐的情况将一去不返。“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并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这就对慈善募捐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慈善法》实施后,我市的所有慈善组织都要照此执行。但是,也不是说企业和个人就不能搞义卖、义演等活动,只要和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签订协议,依照《慈善法》的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就可开展。

  七、问:《慈善法》实施后,个人遇到困难,还能进行求助吗?

  答: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慈善法》是不禁止的。但是,个人募捐,本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

  八、问: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还可以吗?

  答:《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大家再帮助你。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九、问: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如何才能知道自己的捐款去向、用处?

  答:《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以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也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慈善法》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问:长期以来,我市也存在一些企业在搞大型慈善活动的时候举牌捐赠,媒体也宣传了,善名也得到了,承诺捐赠的善款却迟迟不能到账。对这样的情况,《慈善法》有何规定?

  答:《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这就限制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用慈善来沽名钓誉。但是对于承诺捐赠,却因为特别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况,《慈善法》也做了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说明《慈善法》是一个鼓励社会奉献爱心、本身也具有爱心的法律。

  十一、问: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起募捐活动合法吗?

  答: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十二、问:有人骗捐诈捐怎么处理?

  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慈善法》第二十九条验证义务的,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问: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十四、问:面对困难群众的求助,媒体报道需要注意什么?

  答:如果媒体报道某人生病、某个家庭陷入了困境,这属于新闻报道是可以的,但如果媒体发起募捐,面向公众募集钱物转给受益人,或是借助媒体平台发布受益人的账户,代为发起募捐,则不可以。建议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十五、问:今年 9月5日是我国的第一个“中华慈善日”,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事?

   答:《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今年9月5日是我国的第一个慈善日,意义重大。我市将通过发放宣传册、《慈善法》知识解答、开展救助活动等系列活动,让更多的市民知道“中华慈善日”,希望广大市民在这一天都能为身边的人做一件好事,参与到慈善助人的行动中来,感受慈善温暖,分享慈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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