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照料补助工作的意见》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16 1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做好市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照料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4】50号)精神,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出台了《关于市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照料补助工作的意见》(通民发〔2016〕5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更多的人了解、关心这项工作,现就《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对象属于照料对象

  答:照料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 父母双方长期服刑或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强制戒毒而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

    2.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的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

    4.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或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强制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5.父母一方长期服刑或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强制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另一方无力抚养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

    6.其他(含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需要照料的未成年人。

  二、如何发现照料对象

  1.由社区(村居)通过日常工作或调查走访发现;

    2.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办案中发现;

    3.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亲友、邻居、学校或其父母所在单位以及其他途径发现。

  三、发现照料对象后,上报途径是什么

  上述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条件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报告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居)并报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时也可直接报各区民政部门。

  接受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将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信息录入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书面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遇有未成年人需要紧急庇护的,由街道提供应急庇护。

  四、照料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1.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

      2.具有爱心,身体健康,有照料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能力;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没有受到过刑事、治安处罚以及失信等记录。

  五、照料人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符合照料的家庭或个人可向社区(村居)申请,由社区(村居)向街道申报,街道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符合照料的家庭或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负责任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取消申请资格。

  六、如何签订照料协议

  照料人与未成年人家属在社区(村居)见证下签订委托照料协议,严格履行协议上的条款和规定。照料协议一年签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本年度考核通过后方可签订下年度协议。

  七、照料人的职责是什么

       1.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照料,有条件的可提供学习上的照顾;

     2.关注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在患病时及时送医;

       3.关心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提供必要的精神抚慰和心理关爱;

       4.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进行管理,不得让未成年人一人在外留宿,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在家或留在危险的场所;

       5.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6.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照料人享有哪些权利

       1.照料人有权获得未成年人家庭支付或民政部门发放的照料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月,其中监护缺失的重病或重残未成年人照料补助标准可上浮30%;

       2.有权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度的管束;

       3.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所支出的额外费用有权向未成人的法定代理人追偿。

    九、如何变更撤销照料协议

  照料人出现以下情况可考虑变更及撤销照料资格:

    1.对提出的照料整改意见不予采纳,法定监护人、社区(村居)或邻里个人认为其未履行好照料义务的;

  2.照料人因自身等主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照料义务的;

    3.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得到改善,无需继续照料的;

  4.法定监护人、社区(村居)提出更改或撤销照料人资格的。

    照料人变更由社区(村居)向街道申报初审,区民政局审定后,社区(村居)方可按照相应条件和程序另择他人,并及时更新相应资料。因照料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照料义务的,通常需提前两个月与社区(村居)联系并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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