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15 10:5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扶贫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有效解决“支出型”困难家庭实际问题,切实把社会保障体系网拓宽、编实、筑牢,日前,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通市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为困难群众带来以下福音:

  1、低保政策兜底脱贫。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的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年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

  2、医疗救助减少致贫。对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红斑狼疮、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致瘫(截瘫)丧失劳动能力者,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不低于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70%的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

  3、临时救助帮困解贫。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南通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6〕176号)要求,研究细化临时救助内容、标准和流程。针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有效破解“支出型”困难家庭脱贫渠道。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癌症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要视情给予生活补助。

  4、在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酌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5、建立了救助缓退机制。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主动申请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3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鼓励劳动自立。对通过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两年内继续享受原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巩固脱贫成果。

  6、办理途径。一是可以通过当地扶贫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转介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指导基层民政工作者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二是符合条件的上述对象赴当地乡镇民政部门申请(没有能力申请的可委托当地村委会办理)。三是对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医疗救助,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癌症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生活补助,由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此外,文件还对各县(市)区在社会救助稳定脱贫、保险救助防范致贫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残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职责。

 

原文链接:

南通市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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