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4-09 14:1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全面规范和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2015年3月,南通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南通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通民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4条,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登记权限、登记条件、登记流程以及监管职责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明确“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014年,南通市民政局启动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行工作,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是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社会组织改革措施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对于突破原有制度障碍,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注册登记难的问题,优化培育发展环境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范围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界定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内涵

  即改变原有的双重登记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登记前必须先找业务主管单位的做法,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的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可以出具征询函,解决了一些社会组织成立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难题。

  (三)直接登记的条件

  为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注册登记难的问题,《办法》详细列举了九项放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门槛的具体措施。这九项措施概括地说,主要是“两允许、两降低、两取消、两鼓励、一简化”。

  “两允许”是针对社会团体登记时的限制性规定提出的突破性条款:一是突破“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限制,允许“一业多会”,即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这是以适度竞争的方式,打破资源的垄断,促进行业协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优胜劣汰。二是突破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字号的限制,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从而促进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蓬勃发展。

  “两降低”是针对基层社会组织登记条件过高而提出的突破性条款:一是降低会员数量标准。《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将标准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二是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或者制定分批缴纳制度,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解决了基层社会组织登记时面临的资金难题。

  “两取消”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批。社会团体可以按要求自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两鼓励”是针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提出的鼓励性措施:一是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这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多个服务点都必须在不同地区注册登记、服务管理效能不高、品牌发展能力不强的问题。二是鼓励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社会组织。在校或者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此类人员就业为主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专门人员或者机构免费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这充分体现了鼓励“公益创业”的理念,从三社联动的角度,也有利于更多社会工作机构的落地。

  “一简化”是指简化验资手续。根据基层反映的实际困难,结合降低注册资金标准的改革措施,《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基层社会组织需要准备的材料更加简单,能够更便捷、高效地注册登记。

  (四)直接登记的程序

  为提高直接登记的效率,确保直接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办法》对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程序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步骤:

  一是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二是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直接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其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是公告。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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