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问答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16 13:57 累计次数: 字体:[ ]

1.什么是农村留守儿童?

答: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困境儿童分哪几类?

答:(1)孤儿;(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5)贫困家庭儿童;(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3.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4.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收养?

答: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6.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明材料?

答:(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月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0.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1.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2.社会组织的章程从哪儿下载?

答:社会组织指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总称(以下统称社会组织)。下载社会组织章程,可进入南通市民政局官网,点击最上方“便民服务”栏,点击后左侧边栏“表格下载”,逐条搜索“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再点击下载,务必以此章程作为参考使用。

13.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是指哪些人?负责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答: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需为专职。

14.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如何区别?

答: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100个及其以上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15.理事会是什么?理事会人数有限制吗?

答: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16.社会组织到期了要换届怎么办?

答:社会组织换届过程需要严格按照各项手续办理,有换届需要的社会组织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电话联系社会组织管理处(咨询电话59003635)咨询相关事宜,熟知换届工作有关流程。

17.社会组织需要延期(提前)换届的话如何操作?

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8.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社会团体兼职吗?有薪资报酬吗?

答:在职、离(退)休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处级及以上人员需由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如果兼任法定代表人,需在申请中指明,经由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明确同意后,方可兼任,否则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待遇。

19.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吗?

答: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不得领取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20.社会组织需要年检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每年3月份起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凡上年度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民非,上年度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团、基金会都必须参加当年的年检。年检均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年检通知在南通市民政局官网“公告公示”栏中查询,相关事宜可以咨询业务处室59003635。

21.社会组织年检的时候需要财务审计吗?

答:社会组织年检时是否需要财务审计,请根据每年下发的年检通知要求执行,如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则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三表一注”的财务审计报告。(“三表”为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22.社会组织有等级评估吗?如何评定?

答:为了公平公正,市民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评估等级分别为1A、2A、3A、4A、5A,共五个等级。

23.参加评估等级有什么意义?

答:积极参与等级评估有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政府会优先选择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

24.社会组织多年不年检、活动不正常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市民政局对3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2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会对其进行撤销。

25.从哪里可以查询到社会组织信息?

答:可以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关注后进入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信息即可。

26.地名命名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3)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7)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8)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9)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10)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标准地名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标准地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2)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3)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通名具体规范由地名主管部门制定。

28.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1)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3)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4)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5)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29.什么是地名的专名和通名?

答: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如“江海大道”,其中,“江海”为专名,“大道”为通名。

30.地名命名是否有字数、文字形式方面的限制?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名总字数应控制在2-8个汉字之间,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避免使用生僻字。

31.地名命名时是否可以使用音译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不能使用外文音译词及其它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32.地名命名中通名是否可以叠用?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等都是不允许的。

33.地名命名时专名是否可以使用“中国”?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除中共江苏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及其直属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自用建筑外,不使用“江苏”词语。

34.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在命名时,对于专名有何要求?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城镇道路、桥梁、隧道避免使用数词、序数词或者方位词与数词、序数词的组合作专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除外),如 “经一”、“纬三”、“第五”、“东八”等。

35.城镇道路通名有哪些?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大道”,兼具商业功能的称“大街”。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不足50米的道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路”,兼具商业功能的称“街”。

(3)“巷”、“里”、“弄”:适用于红线宽度不足10米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36.哪些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1)在国内、省内、设区的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在县(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2)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3)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街道办事处名称;(4)地名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37.哪些地名应该更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1)有损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使用当代名人、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的地名,应当更名;(2)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专名的或专业设施名称的专名与当地主地名不一致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3)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4)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5)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38.哪些地名不得重名?

答: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八款规定,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39.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哪些规范?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路、街、巷(里、弄、坊)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街、巷(里、弄、坊)较长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40.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南通市市区地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由管养单位承担。

41.该如何解决缺失门牌、路牌的问题?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关于新建设施的门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二是关于设置后缺失的门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交付使用后门楼牌号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

三是关于路牌的设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路、街、巷(里、弄、坊)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街、巷(里、弄、坊)较长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42.门(楼)牌号怎么申请办理?

答:《南通市市区地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43.民政窗口办理哪些服务事项?

答:民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确认):(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基金会立、变更、注销登记;(4)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审批;(5)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6)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批;(7)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8)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9)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10)公开募捐资格认定;(11)慈善组织认定;(1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3)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14)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批准;(15)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

44.办理指南和申报表格哪里可以下载?

答: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按部门点击进入南通市民政局页面,每项服务事项中均列有办事指南、表格样本、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等。

45.网上办理事项有哪些流程?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许可—送达(自取、邮寄等)

网上申报方式:(1)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按部门”点击进入南通市民政局页面,在民政权力库中找到相应事项,点击即可办理;(2)登录南通市民政局官网,点击右上角的“江苏政务服务”或网面中的“服务平台”,找到相应事项,点击即可办理。

46.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有哪些办理程序?

答:(1)申请人根据拟举办社会组织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2)申请人持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等,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3)申请人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议通过的章程等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47.哪些单位可以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48.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报告应当如何写?

答:成立社会组织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 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49.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50.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一般5个以上(含5人)发起人,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开办资金应与其业务活动需要的资金相适应,开办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社会组织的注销有什么程序?

答: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组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53.清算报告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清算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社团基本情况、清算小组概况、清算范围、债权申报、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的主要会计政策、清算的主要程序及清算过程的合法性、清算财产的确定、清算债权、清算财产的使用、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54.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55.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6.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社会团体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章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无办事机构不需填写)、验资报告、住所告知承诺、委托授权书等。

57.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58.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59.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验资报告、住所证明(住所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

60.什么是基金会?

答: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61.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基金会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验资报告、住所证明(住所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

63.什么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答:社会组织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64.社会组织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65.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何操作?

答:有变更需要的社会组织,可以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点击“综合旗舰店——江苏省民政厅旗舰店”,登录后,按照网上操作提示进行变更操作即可,具体变更事项可以咨询民政窗口,联系电话:59000922、59000923。

66.什么情况下社会组织需要注销?

答:(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67.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尊老金?尊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68. 享受尊老金的年龄如何计算?申请尊老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尊老金发放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满周岁的月份起算。

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根据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的告知信息及相关要求,携带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原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按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69.户籍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关系如何办理?

答:本市老年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实际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老年人户籍跨地市迁移的,应凭原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尊老金发放关系迁出证明到迁入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尊老金迁入手续。

70.尊老金的停发有何规定?

答:因领取对象户籍迁出、去世等原因退出发放范围的,从次月起停发。

71.什么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7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指辖区内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根据购买服务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自费购买服务对象。

73.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由哪里负责提供?

答:居家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来提供。目前服务网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建有1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建有1家居家养老服务站。

7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答: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辖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均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送餐、健身康复、文化娱乐和精神关爱等基本服务功能,各中心(站)还结合实际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75.哪些老人可以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答:《关于推进市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财社〔2020〕39号)规定了市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人类别。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75周岁以上无子女家庭的老人,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76.市区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补助?

答:分散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75周岁以上无子女家庭的老人、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90周岁以上老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

77.市区困难老年人如何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答: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组织实施。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及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审核。

(3)街道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5)街道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季(月)集中向街道办理服务券兑付补贴资金手续。

(6)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街道。

(7)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8)区民政局、街道应建立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78.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有哪些?

答: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购、陪护等生活服务,各中心还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结合实际开展其他相关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的生活需要。

7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哪些方式提供老人精神慰藉服务?

答:精神慰藉服务是通过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聊天谈心、电话问候、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需要。

80.个人如何选择养老机构?

答:个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养老院的区位、整体环境、餐饮服务、房间设计、活动空间和配套的护理服务进行入住前考察,按照需求层次由低到高依次考量是否适合入住。也可以根据经济预算从满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养老院中选择能够满足自身个性化需要的养老机构。养老院选择的关键因素包括区位、交通、恶性事件、污染、周边配套和建筑本身的设计和空间架构六个因素。其中,恶性事件和污染是限制性因素,一旦涉及应直接否决。

81.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民政部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城乡社区治理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有: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2.村(居)委会规模设置?

根据城乡社区建设规划,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按照农村社区村委会1000-1500户、城市社区居委会2000-3000户的规模设置村(居)民委员会范围。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依照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及时选举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83.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扩)建、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功能配套。

84.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挂牌有什么要求?

答: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基本阵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9〕1号)文件要求,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大门一般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4块牌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大门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2块牌子,统一标识(红色“XX党群服务中心”)。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办公场所“牌子乱象”实施方案》(苏办发电〔2019〕102号)文件要求,村(社区)主要办公场所及其附属的为民阵地悬挂、张贴、设置“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插牌(“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民兵营(连)(青年民兵之家)、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党员活动室)、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家(社区)书屋、“扫黄打非”工作站、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警务室、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工作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工作室))、退役军人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团组织(青(少)年之家)、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之家)、残疾人协会(残疾人活动室)、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农村综合服务社共20块标识牌。

85.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6.村民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87.村民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88.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89.村民会议怎样组成?如何召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90.村民代表如何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91.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92.村务公开应包括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1)《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9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94.居民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聚居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95.居民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96.居民会议怎样组成? 如何召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97.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报名?

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上半年(具体报名时间以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考试一律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

98.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99.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100.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什么?

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以及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的专业人员。

10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有哪些?

答: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公安、人口计生、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明确承担社会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承担社会工作服务职能的事业机构,各类学校、医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残障康复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矛盾调解机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机构等,以及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招聘或配备社工专业人才。原则上,每个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人员一般应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

10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如何配置?

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登记为社会工作者的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招考、录用人员时,可优先录用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通过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或人才引进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工作。市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人(含)以上,农村社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1人(含)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10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是什么?

答: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受聘为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享受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区事业单位、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实绩经考核合格者,除按规定兑现工资薪酬、办理社会保险外,应增发专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初级100元、中级200元、高级300元。

104.什么是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105.什么叫志愿者?如何注册?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注册网址:http://js.chinavolunteer.cn/)。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106.什么叫志愿服务组织?

答: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107.“中华慈善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108.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109.慈善活动有哪些?

答: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110.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11.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12.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3.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11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慈善组织:(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115.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1)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2)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3)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116.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3)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117.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请见办事指南附件);(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118.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三张二寸(3.5×5.5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证件照片。如有婚史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初审判决需提交生效通知书)

119.离婚登记程序是什么?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20.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②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⑤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⑥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⑦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

⑧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⑨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共同到场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30日冷静期满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⑩因当事人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已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121.跨区域通办的业务范围?

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为南通市域的内地居民,可在本市任意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登记、补发离婚登记业务,但离婚当事人不得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必须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22.跨市、跨省通办的业务范围?

双方为江苏省南通市外户籍或省外户籍,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件业务暂不实行跨地区、跨省办理。

123.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答:具体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124.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答:具体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125.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的残疾人。

126.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12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低保家庭内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非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12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城镇、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发放。

129.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授权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为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有效服务残疾人口流动需求,逐步解决残疾人异地申领补贴面临的“多地跑”“折返跑”等难点堵点问题。2021年4月22日起,我市启动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跨省通办”是指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也就是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市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2022年5月15日又实现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网办”,“全程网办”是对“跨省通办”申请方式的重要补充,也是优化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方式的又一重要举措,更加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减轻残疾群众出行负担,减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员接触,促进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

130.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131.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132.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交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市、区)、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等。

13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134.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135.城乡低保资金什么时间发放?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或者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

136.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137.什么样的对象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答:(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在我市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138.临时救助每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临时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人均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139.临时救助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困难程度的界定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综合判定,具体认定办法和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上述救助标准。

140.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施。

141.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答: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142.什么是支出型困难家庭?

答: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143.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四)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就业成本。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44.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145.哪些对象可以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46.《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47.《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48.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何规定?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149.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都包含那些内容?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50.特困人员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保障对象可以在当地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151.特困人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