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问答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08 16:04 累计次数: 字体:[ ]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报名?

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考试一律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

2.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什么?

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以及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的专业人员。

5.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有哪些?

答: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公安、人口计生、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明确承担社会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承担社会工作服务职能的事业机构,各类学校、医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残障康复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矛盾调解机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机构等,以及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招聘或配备社工专业人才。原则上,每个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人员一般应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

6.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如何配置?

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登记为社会工作者的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招考、录用人员时,可优先录用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通过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或人才引进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工作。市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人(含)以上,农村社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1人(含)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7.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是什么?

答: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受聘为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享受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区事业单位、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实绩经考核合格者,除按规定兑现工资薪酬、办理社会保险外,应增发专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初级100元、中级200元、高级300元。

8.什么是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9.什么叫志愿者?如何注册?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10.什么叫志愿服务组织?

答: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南通市目前有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如皋市、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等9家婚姻登记处。外地户籍人不可以在南通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12.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从何时起开始确立夫妻关系?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13.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婚姻登记证遗失可以补领吗?

答: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4.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答: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15.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仅限部分国家和地区);(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16.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7.办理离婚登记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8.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9.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0.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怎么补发?

答: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1.什么是孤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哪几类?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大类。

22.什么是农村留守儿童?

答: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3.困境儿童分哪几类?

答:(1)孤儿;(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5)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24.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答:具体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5.市区定点办丧的标准及申报流程?答:(1)1500元。(2)申报流程:市区居民在市、区民政部门确

认的殡仪服务点办理丧事,且承诺不在居住小区办理丧(斋)事等扰民活动(签订《承诺书》)、没有群众举报的,2个月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申请,由社区报所在街道民政办审核,街道相关领导审批后,由民政办通知经办人到街道财政所领取文明办丧补助。各街道民政办对文明办丧补助申报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经办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不在居住小区办理丧(斋)事等扰民活动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所在社区出具的核实证明;(4)定点办丧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可以土葬少数民族居民死亡的,提交市民族宗教局出具的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南通市市区居民文明办丧补助申请表》。

26.海葬报名需提供的材料?答:(1)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逝者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证明经办人与逝者三代之内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4)经办人承诺书原件一份。

27.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8.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9.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3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1.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31.城乡低保资金什么时间发放?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或者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

33.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34.什么样的对象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答:(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在我市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35.临时救助的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6.临时救助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期限。

37.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定期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四)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38.低收入家庭的定义是什么?

答:是指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当地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39.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怎么认定?

答: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财产性收入(各类资产完税后的收益)、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以及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各种安置费扣除依法不计入部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40.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答:(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四)见义勇为奖励金;(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41.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是什么?

答: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0%为基准,分别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各县(市)、通州区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42.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一)由申请人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审查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核实,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

4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45.何为法定赡养人?何为法定抚养人?何为法定扶养人?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法?定赡养人主要为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指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指因合法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子女;继子女指随其父或母再婚,相对其父或母的再婚配偶而言,产生的拟制血亲子女。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法定抚养人主要为父母,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46.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何规定?

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7.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供养服务?

答:(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48.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49.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条件?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需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表现有以下情形:

(一)自身属性发生了变化;(二)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50.何为自身属性发生了变化?

答:原属于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属于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来讲,一种情况是原来属于残疾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通过康复治疗,身体上丧失或者不正常的功能得以康复,能够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不再属于残疾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的人,经过治疗达到了正常人的视力、听力和语言能力。另一种情况是原来年龄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达到了16周岁。

51.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其主要情形有: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动能力;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

52.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尊老金?尊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53. 享受尊老金的年龄如何计算?申请尊老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尊老金发放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满周岁的月份起算。

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根据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的告知信息及相关要求,携带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原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按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54.户籍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关系如何办理?

答:本市老年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实际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老年人户籍跨地市迁移的,应凭原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尊老金发放关系迁出证明到迁入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尊老金迁入手续。

55.尊老金的停发有何规定?

答:因领取对象户籍迁出、去世等原因退出发放范围的,从次月起停发。

56.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57.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5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低保家庭内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非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5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60.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申请?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授权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61.什么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6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指辖区内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根据购买服务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自费购买服务对象。

63.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由哪里负责提供?

答:居家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来提供。目前服务网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建有1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建有1家居家养老服务站。

6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答: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辖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均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送餐、健身康复、文化娱乐和精神关爱等基本服务功能,各中心(站)还结合实际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65.哪些老人可以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答:《关于完善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财社〔2016〕91号)规定了市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人类别。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空巢、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80-89周岁重度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县(市)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由各地自行规定。

66.市区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补助?

答:分散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80-89周岁重度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

67.市区困难老年人如何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答: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组织实施。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及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审核。

(3)街道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5)街道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季(月)集中向街道办理服务券兑付补贴资金手续。

(6)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街道。

(7)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8)区民政局、街道应建立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68.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有哪些?

答: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购、陪护等生活服务,各中心还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结合实际开展其他相关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的生活需要。

6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哪些方式提供老人精神慰藉服务?

答:精神慰藉服务是通过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聊天谈心、电话问候、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需要。

70.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城市“三无”供养待遇?

答:持有本市户籍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71. 城市“三无人员”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如何申报?

答:申请程序。申请城市“三无”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城市“三无”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城市“三无”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城市“三无”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供养手续。

72.“中华慈善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73.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74.慈善活动有哪些?

答: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75.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6.民政窗口办理哪些服务事项?

答:窗口办理14项民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初审、复审:(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基金设立登记;(4)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许可;(5)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7)社会福利机构审批;(8)慈善组织成立登记;(9)公开募捐资格认定;(10)慈善组织认定;(1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2)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1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给付;(14)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批准。

77.办理指南和申报表格哪里可以下载?

答:(1)登录南通市民政局官网,在首页的“便民服务”栏目中,点击“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2)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按部门点击进入南通市民政局页面,每项服务事项中均列有办事指南、表格样本、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等。

78.网上办理事项有哪些流程?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许可—送达(自取、邮寄等)

网上申报方式:(1)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按部门”点击进入南通市民政局页面,在民政权力库中找到相应事项,点击即可办理;(2)登录南通市民政局官网,点击右上角的“江苏政务服务”或网面中的“服务平台”,找到相应事项,点击即可办理。

79.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有哪些办理程序?

答:(1)申请人根据拟举办社会组织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2)申请人持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3)申请人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议通过的章程,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80.哪些单位可以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81.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报告应当如何写?

答:成立社会组织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 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8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8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一般5个以上(含5人)发起人,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开办资金应与其业务活动需要的资金相适应,开办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社会组织的注销有什么程序?

答: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组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86.清算报告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清算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社团基本情况、清算小组概况、清算范围、债权申报、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的主要会计政策、清算的主要程序及清算过程的合法性、清算财产的确定、清算债权、清算财产的使用、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87.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88.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89.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0.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91.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慈善组织:(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92.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1)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2)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3)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93.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3)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94.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请见办事指南附件);(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95.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96.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7.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五)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8.个人如何选择养老机构?

答: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现有民办养老院30家。个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养老院的区位、整体环境、餐饮服务、房间设计、活动空间和配套的护理服务进行入住前考察,按照需求层次由低到高依次考量是否适合入住。也可以根据经济预算从满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养老院中选择能够满足自身个性化需要的养老机构。养老院选择的关键因素包括区位、交通、恶性事件、污染、周边配套和建筑本身的设计和空间架构六个因素。其中,恶性事件和污染是限制性因素,一旦涉及应直接否决。

99.外资和政府兴办养老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答:(1)有名称、住所、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3)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100.外资和政府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2)南通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审批申请表;(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4)章程和管理制度;(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101.办理涉港澳台收养关系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102.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103.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04.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收养?

答: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05.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6.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107.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明材料?

答:(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8.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9.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月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10.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12.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13.什么是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管理体制?

答: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分别指社区党委、社区居(村)委会、社区综合(便民)服务站、社区综治办。

114.“三社联动”中的“三社”是什么内容?

答:“三社”是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是社区治理中的基本元素,已经成为服务社会、促和维稳的重要载体和动力之源。

115.“三社联动”的内涵是什么?

答:“三社联动”主要是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深度融合,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体参与的工作体系。

116.什么是“政社互动”机制?

答:“政社互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这两类社会管理主体之间,通过“衔接”,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新型社会管理机制。

117.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民政部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城乡社区建设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有: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18.我市基层小组(邻里)自治“五微三有”模式指什么内容?

答:“五微”是“微单元”、“微力量”、“微平台”、“微服务”、“微机制”,“三有”是“小组(邻里)有形覆盖、自治有序实施、作用有效发挥”。

119.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要求,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扩)建、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功能配套。

120.江苏省对社区建设经费来源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逐年增加社区治理与服务引导资金,市、县两级更要加大投入,落实城市社区基本运转经费,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20万元,由区(县、市)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并用好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文件规定,落实农村社区基本运转经费,每年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30万元,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省财政按照分类分档政策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121.江苏省对城市社区居委会班子建设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规定,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省市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法提名和选举居委会成员,一般由5至9人组成,对于规模超过3000户或管理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社区工作者。

122.江苏省对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与工作实绩等挂钩,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他社区工作者报酬按一定比例确定,其资金来源由区(县、市)以上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文件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原则上比照村党组书记标准执行,均有县(市、区)统筹解决。村“两委”其他成员及其他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离任村“三大员”的生活补助由县级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123.中央对社区减负增效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文件规定,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

124.江苏省对社区挂牌有什么要求?

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49号)文件要求,社区门口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两块组织机构牌子,以及社区名称标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悬挂其他牌子。

125.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26.村民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127.村民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28.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29.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30.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31.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32.村民代表怎样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133.村民会议有哪些人组成?怎样召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134.村务公开应包括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1)《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135.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136.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137.居民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聚居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138.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几年一届以及如何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139.居民会议怎样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140.居民代表数额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小组范围一般在10至30户之间,最大不超过50户。一般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小组范围在30至50户之间,选举4至5名居民代表。

141.基层民主协商“三有”“三会”是什么内容?

答:“三有”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集中协商场所、有一支相对专业的协商队伍、有一套完整的协商制度;“三会”是协调会、议事会、评议会。

142.目前南通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南通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补助申报指南》(通民发〔2015〕46号)文件规定,南通市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的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而定。具体分两类:(1)纯装修项目,投资额在10万至5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投资额的20%;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25%;投资额超过100万元,补助比例为30%。(2)土建及装修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投资额的15%;投资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20%;投资额超过200万元,补助比例为25%。

纯装修投资额10万元以下项目,土建及装修30万元以下项目,不予补助;开发商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土建投入不计入投资总额;每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市级补助;纯装修项目市补助最高额60万元,土建及装修项目市补助最高额100万元。

143.地名命名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2)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3)新建、改建的路、街、巷(里、弄、坊)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4)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5)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6)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144.标准地名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标准地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2)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3)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通名具体规范由地名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145.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1)涉外协定、文件;(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3)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4)合同、证件、印信;(5)地名标志;(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146.什么是地名的专名和通名?

答: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如“江海大道”,其中,“江海”为专名,“大道”为通名。

147.是否可以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148.地名命名是否有字数、文字形式方面的限制?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名总字数应控制在2-8个汉字之间,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避免使用生僻字。

149.地名命名时是否可以使用音译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不能使用外文音译词及其它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150.地名命名中通名是否可以叠用?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等都是不允许的。

151.地名命名时专名是否可以使用“中国”?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除中共江苏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及其直属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自用建筑外,不使用“江苏”词语。

152.市区范围内地名命名时需要注意的有哪些?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同一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同类地名的专名(除派生关系外)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或者谐音相近。

《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边界地区的新建城镇道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的专名,避免与毗邻设区的市、县(市)相接或者相邻的同类地理实体重名。

153.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在命名时,对于专名有何要求?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一款规定,城镇道路、桥梁、隧道避免使用数词、序数词或者方位词与数词、序数词的组合作专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除外),如 “经一”、“纬三”、“第五”、“东八”等。

154.城镇道路通名有哪些?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大道”,兼具商业功能的称“大街”。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不足50米的道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路”,兼具商业功能的称“街”。

3.“巷”、“里”、“弄”:适用于红线宽度不足10米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155.居民区通名的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1)“(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35%以上的住宅区。

(2)“山庄”:适用于依山而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的低密度低层住宅区。

(3)“(别)墅”:适用于以独栋别墅、联体别墅为主,有一定的园林景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35%以上的低层低密度住宅区。“(别)墅”的命名应当从严控制。

156.居民区及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有什么是明确禁止的?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区及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不使用“国、邦、省、郡、州、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通名,不使用“岛、洲、湾、海、港、湖、林、山、门”等其它类别地名通名,不使用“世界、世家、庄园”等易产生歧义或者含义混淆的词语,不使用“官邸”、“府邸”等词语。

157.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群是否可以分片命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在内部组团名称中使用相应通名的,应当符合该通名的命名要求。

158.“大厦”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大厦”适用于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159.“广场”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使用该通名时,通名前应当增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业广场”;二是适用于供居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160.“中心”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使用该通名时,通名前应当增加表示主要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161.“城”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适用于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162.哪些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1)在国内、省内、设区的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在县(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2)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3)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街道办事处名称;(4)地名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163.哪些地名应该更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1)有损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使用当代名人、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的地名,应当更名;(2)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专名的或专业设施名称的专名与当地主地名不一致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3)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4)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5)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164.哪些地名不得重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应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1)省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2)省内乡镇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3)同一设区的市内街道办事处的名称;(4)同一县(市、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5)同一设区的市市区内、同一县(市)内住宅区、区片、路、街、巷(里、弄、坊)、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165.一些楼盘在广告宣传中与房产证上的名称不一,对这种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答: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一地多名”等问题,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6.一位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或者一栋大厦,开发商能否直接以公司名命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和《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亦不得包含企业字号(或商号)。

167.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哪些规范?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路、街、巷(里、弄、坊)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街、巷(里、弄、坊)较长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168.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169.该如何解决缺失门牌、路牌的问题?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关于新建设施的门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二是关于设置后缺失的门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交付使用后门楼牌号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

三是关于路牌的设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路、街、巷(里、弄、坊)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街、巷(里、弄、坊)较长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170.门(楼)牌号怎么申请办理?

答:《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门(楼)牌号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171.地名命名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南通市区居民区、建筑物(群)命名申报表;(2)命名申请书(内容要有立项批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项目基本情况、拟命名);(3)立项批文;(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由规划部门盖章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各提供2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申报“商业广场”、“城”,事先需要经专家组论证。

172.申请变更或撤销地名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属《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南通市区居民区、建筑物(群)更名申报表;(2)更名申请书(内容要有立项批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项目基本情况、更名称及命名、更名缘由);(3)立项批文;(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由规划部门盖章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6)住宅区地名申请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各提供2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173.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7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一般3-5个发起人,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75.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社会团体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章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无办事机构不需填写)、验资报告、住所说明、委托授权书。

176.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77.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178.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有哪些要

求?

答: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登记的,其开办资金应与其业务活动需要的资金相适应,开办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9.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验资报告、住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180.什么是基金会?

答: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181.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2.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基金会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验资报告、住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183.社会组织的章程从哪儿下载?

答:社会组织指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总称(以下统称社会组织)。下载社会组织章程,可进入南通市民政局官网,点击最上方“便民服务”栏,点击后左侧边栏“表格下载”,逐条搜索“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再点击下载,务必以此章程作为参考使用。

184.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是指哪些人?负责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答: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需为专职。

185.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如何区别?

答: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100个及其以上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186.理事会是什么?理事会人数有限制吗?

答: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187.什么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答:社会组织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基金会变更登记。

188.社会组织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189.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何操作?

答:有变更需要的社会组织,可以登陆“南通政务服务网”(http://nt.jszwfw.gov.cn/),点击“市民政局”,然后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变更”就可以搜索到相关变更内容,按照网上操作提示进行变更操作即可,具体变更事项可以咨询民政窗口,联系电话:59000922。

190.社会组织到期了要换届怎么办?

答:社会组织换届过程需要严格按照各项手续办理,有换届需要的社会组织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派专员来社会组织管理处(崇文路2号民政局1918办公室)咨询相关事宜,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换届事项告知单,熟知换届工作有关流程。

191.社会组织需要延期(提前)换届的话如何操作?

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92.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社会团体兼职吗?有薪资报酬吗?

答:在职、离(退)休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处级及以上人员需由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如果兼任法定代表人,需在申请中指明,经由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明确同意后,方可兼任,否则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待遇。

193.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吗?

答: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不得领取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194.社会组织需要年检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每年的3-6月会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凡上年度6月30日之前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当年的年检,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基金会也需要参加年检年报工作。年检均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年检通知在南通市民政局官网“公告公示”栏中查询,相关事宜可以咨询业务处室59003635。

195.社会组织年检的时候需要财务审计吗?

答:需要,并由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三表一注”的财务审计报告。(“三表”为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196.社会组织有等级评估吗?如何评定?

答:为了公平公正,市民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评估等级分别为1A、2A、3A、4A、5A,共五个等级。

197.参加评估等级有什么意义?

答:积极参与等级评估有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政府会优先选择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

198.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申请慈善募捐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二)具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救助的能力;(三)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四)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99.社会组织多年不年检、活动不正常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市民政局对3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2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会对其进行撤销。

200.什么情况下社会组织需要注销?

答:(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201.社会组织如何注销?

答:终止社会组织,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具体的工作事宜可以咨询59000922。

202.从哪里可以查询到社会组织信息?

答:可以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chinapogpv,关注后进入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