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治疗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是依法对市区户籍(不含通州区,下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在市区肇事肇祸监护人不明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监护、治疗、管理和康复训练的精神病管治医院。同时负责对全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第四章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

  第三条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法院判决的由报送公安机关凭《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判决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相关责任承担协议。

  精神病人虽未经法院判决,但已进入司法程序,在办案过程中的,由报送公安机关凭《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审批表》办理入院手续。

  在市辖范围内肇事肇祸的户籍不明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报送公安机关凭《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审批表》办理入院手续。

  对符合收治条件临时托管的非市区户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须凭《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临时托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申请表》办理入院手续。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与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统一结算。生活费用(包括伙食、服装、日常生活等费用)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本人或监护人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承担的,生活费由所在区财政列支。经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书面催缴通知送达后一月仍不能缴纳的,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在相关拨区经费中予以抵扣,拨付安康医院。

  符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列支。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病人,本着谁送院谁结算的原则,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由临时托管地(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明确结算办法。

  第五条 市区收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出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般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住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连续稳定达两年以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住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连续稳定达三年以上的;

  (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住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连续稳定达一年以上的,结合病人具体情形,办理相应出院手续。

  第六条 收治对象住院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出院:

  (一)患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年老体弱,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

  第七条 本市收治对象经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两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状态鉴定,或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进行躯体疾病诊断。符合第五、六条规定的出院条件的,由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和程序,报送公安机关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出院。

  第八条 市区收治对象被批准出院的,按照“谁送谁接”的原则,由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出院手续。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无特殊情况应按期出院。因病情严重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住院期限的,由委托公安机关申请,经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住院期限。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缓解的,安康医院应当通知委托公安机关,委托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条鉴于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公安部门应在医院设置警务室,属地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指导,并安排专人负责。警务室平时可不驻警,但遇紧急情况应确保快速处置。

  第十一条 市紫琅医院(安康医院)收治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难问题由市综治办牵头形成联动机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