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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失独母亲收养子女户口的诉求
提交时间: 2024-02-15 15:39:08
内容: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年代,我们夫妇俩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的计划生育政策号召于1998年4月28日被动地生养了一个儿子名叫顾凌宇。可天有不测风云,我唯一传承血脉的儿子于2021年7月10号发生意外离我们而去了,由于孩子的突然离去,对我们夫妇俩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我已经濒临精神崩溃的边缘了,失独两年多来,我整天以泪洗面,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特别是每逢重要的传统节日期间,更是煎熬度日如年,我夫妇俩也想通过自救的方式重新再生育,可是意愿本人的身体因素失去了再生育的机会2022年5月29日我的邻居在清晨买菜途中突然看到了一个包裹,打开一看是个女婴,包袱里有一张小纸条标注了婴儿出生日期是2022年5月28日,邻居就将女婴的情况告诉了我,我对突如其来的女婴感到又惊又喜,惊的是失独十个多月后能够意外遇到现在抱养的女婴,喜的是女婴给我们夫妇俩看到一线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惊喜之后孩子的落户却成了我的心头痛,我们去民政部门为孩子申报户口却遇到极大的阻碍,收养弃婴按照收养法必须有送养人,福利院不为我们办理,我们就没有办法办理收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我们都符合,以我现在的经济收入及居住条件以及个人条件都符合优于国家收养规定,我希望领导能尽快解决我个人收养子女的诉求,让我们这个特殊年代背景下产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弱势群体,在有生之年能真正地感受到党和政府阳光般的关怀与温暖zz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顾女士:
关于您提出的失独母亲收养子女户口的诉求,根据部门职责,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对送养人的条件有明确规定: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4月1日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限于职责范围,您提出的申报户口问题,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建议您具体咨询公安部门。

南通市民政局
2024年2月19日
答复单位: 民政局 答复时间: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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