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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更温情更高效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14 字体:[ ]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南通市民政局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广泛收集民情民意,发现在基层存在临时救助门槛高、程序复杂、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整体偏低等问题。为积极破解难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促进温情救助制度改革落实到位,日前南通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重点从七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制度专项改革,促进形成更完整、更温情、更高效的困难群众“急诊救助链”。

一是建立完善困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要求各地将社会救助融入全要素网格化社区治理,积极发挥村(居)民政协理员、网格员的重要作用,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做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是在受理环节落实“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要求。按照简政便民的要求,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努力让困难群众申办临时救助真正实现“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不再要求申请对象另外提供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

三是进一步优化核查认定工作机制。健全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核查认定工作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以及审批前公示;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已认定的低收入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是落实审批权下放,改进审批流程。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当地人均低保标准4倍以下(含4倍)的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全部下放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也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五是推行救助标准相对统一平衡。实施差异化救助,对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完善不同的救助措施,在同一地区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保持救助金额相对一致。临时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人均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每次救助金额的把握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操作: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

六是完善转介机制,构建“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在县、镇两级构建“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对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先视情给予临时救助,再根据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转诊”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基本生活持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转诊”到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形成衔接有效的“急诊救助”机制。

七是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和问责工作机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协调,通过专项执法、督查、审计、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及时向纪委监委反映、移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同时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优亲厚友、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