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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特困人员认定执行新标准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字体:[ ]

特困人员是目前社会上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之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的特困人员认定已执行民政部新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该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优化了审核确认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动救助供养政策在基层落实落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新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范围的拓展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央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三是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同时规定,“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目前,我市共有特困人员21398人。为了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今年我市还建立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由各级政府兜底保障。市民政局同时呼吁,符合新认定办法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服务窗口咨询办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相关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