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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6月22日 - 2023年07月03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初步讨论研究,拟从2023年7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计划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为1070元/人·月。

2.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00元/人·月,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

另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8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300元/人·月。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6月22日至7月3日。

联系人:李理

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6月22日

征求稿说明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情况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要求,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权衡扬州市、泰州市等地提标意向的基础上,南通市民政局牵头拟定了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提标依据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中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中明确: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市域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南通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低保标准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中明确: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 号)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明确:逐步缩小分散供养标准与集中供养标准的差距。

二、提标内容

在推进提标工作进程中, 我市立足于四个方面的综合考虑:一是保障水平继续在苏中苏北保持领先;二是在执行新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下,确保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三是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新发展的背景下,提标幅度与往年相比适度增长,让困难群众更有获得感;四是加快落实南通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到2025年低保标准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参考2022年底全省城乡低保823元的平均月度保障标准,综合扬州市、泰州市等地提标情况(提至800元),建议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目前780元/人·月提高到820元/人·月,增长5.12%,年度保障标准占2022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0958元)的比例为31.78%(2022年占比为31.51%)。

(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1040元/人·月提高到1070元/人·月,增长2.88%。

(2)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由原来1885元/人·月提高到1900元/人·月,增长0.80%。

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均保持不变。

另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2.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2760元/人·月提高到2800元/人·月,增长1.45%;分散供养标准由目前2200元/人·月提高到2300元/人·月,增长4.5%。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方案将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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