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的意见
(试行)通民发﹝2018﹞81号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20 15: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独居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制机制,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工作的通知》(苏民老龄〔2016〕3号)及《南通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通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为重点,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让日常生活照料存在困难、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城市独居老人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服务以及个性化、精准化的养老服务,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各类探访服务。

坚持社会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托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整合现有资源,挖掘服务潜力,参与探访服务。

坚持重点保障。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面向全市城镇范围内有需求的高龄独居以及其他困难老年人,重点保障家庭照护资源缺失、迫切需要关怀照料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三)目标任务

2018年,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在各县(市)区全部建立,探访服务工作全面启动。2020年,全市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全覆盖,经费保障有力,体制机制健全,服务普遍开展,服务对象幸福感和获得感明显提升,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二、探访服务对象

探访服务面向全市城镇范围内有需求的独居、高龄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对象:

(一)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

(二)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三)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服务对象拓展到失能、失独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三、探访服务人员

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人员由属地街道、乡镇委托或指定,可以是老人居住地的楼道长或社区干部,亦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专业社会组织派员开展探访服务。

四、探访服务方式

开展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应坚持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取电话问候、上门探望等多种形式。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普遍探访对象和重点探访对象的探访频次和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对重点探访对象,诸如对高龄空巢、失独老年人要适当增加上门探访次数,原则上每天一个电话,每周上门一次;对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原则上每两天一个电话,两周上门一次,重点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独居老人,即时通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探访,提供专业化服务。对每位探访对象,要根据其困难程度、不同需求,制定专门的服务方案。

五、探访服务内容

开展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应根据探访对象的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

(一)健康状况: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疾病状况。

(二)精神状态:情绪状态、思维状态、压力状态。

(三)安全情况:燃气安全、取暖安全、用电安全。

(四)卫生状况:个人卫生、家庭卫生、周边卫生。

(五)居住环境:室内环境、室外环境、邻里关系。

夏季要特别注意检查探访对象家庭的电路、防火安全以及防暑降温情况,冬季要特别注意检查探访对象家庭的室内温度和取暖安全。

六、探访服务机制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完善本地区探访服务制度的管理标准和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摸清本区域内探访服务对象底数,与探访服务第三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责任区域、服务对象、服务频次、服务标准、监督检查等内容。各地可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南通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手机APP应用程序等,建立探访服务台账,保管好各种与探访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对探访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鼓励各地为探访服务对象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探访服务第三方是承接政府购买探访服务的主体,应建立探访服务档案,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探访服务无空档;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探访服务协议,在服务对象自愿的前提下开展服务;定期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为探访服务人员购买开展探访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聘用探访服务人员时,应严格考察其履职能力、身体状况等相关条件。

(三)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探访服务人员数量,应对探访服务人员着装、标识等作出规范要求,方便老人识别。探访服务人员应尽职尽责,举止端正,文明礼貌,尊重老年人隐私、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及文化习俗,维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

(四)探访服务人员对探访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老年人的服务诉求,应及时向上报告;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区别经济困难、失能、失独、普通社会老人等不同情况,按相关政策或由市场提供相应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是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城市独居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作为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的责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加大宣传,建立健全本地区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将探访服务工作列入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点,对探访服务第三方和探访服务对象进行统筹安排,检查、评估探访服务效果。

(二)健全保障机制。开展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所需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所在地财政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或福彩公益金负担,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纳入本地区养老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主动协商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探访服务的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具体规定或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探访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管方案,严格履行本地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规定程序,原则上采取后补助结算,按照探访服务的实际完成数量、服务质量和成效等给予资金补助,并确保补助资金与相关政策及事项投入不重复、不交叉。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民政局将把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工作纳入市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服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评价。各地要建立探访服务工作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探访服务第三方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探访服务经费的分配、复核、拨付、监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加大对探访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尽可能多的城市独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知晓政策,尤其对高龄独居、身体精神状况较差、需求强烈的老年人应做到应晓尽晓。要充分挖掘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对热心公益服务、悉心照料城市独居老年人的优秀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南通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