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3 15: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保障局)、人民法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金)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27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文件要求,结合现行养老服务政策,汇总形成《南通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见附件)。现就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制度。各县(市)区以本地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

二、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事项。各县 (市)区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时,要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 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目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目录之外事项以个人和家庭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各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应涵盖市级目录事项,并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事项。原则上年度需调整目录事项的,应于当年度3月底前调整并发布。强化对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规范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目录事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南通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doc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教育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