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完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13 17: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社局,医保局(社会事业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市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现就完善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受补贴的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由社会力量(含企业)以及个人等举办的养老机构;

2.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并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证书;

3.正式运营不少于6个月,硬件条件、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等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床位建设补贴

(1)养老护理院。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护理院,给予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15000元的床位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护理院,给予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8000元的床位建设补贴。

(2)普通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普通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6500元的床位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普通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的床位建设补贴。

普通养老机构将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的,且一次性改造床位在5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2500元的床位改造补贴。

上述床位建设补贴在机构正式运营第一、第二年分两次各一半金额拨付。按原政策标准已享受部分床位建设补贴的,仍按原标准享受剩余补贴。

(3)对事业性质的医院、学校等可利用的现有资源,整合改造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享受床位建设补助。

2.床位运营补贴

对入住养老机构1个月以上市区(崇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户籍非政府供养老年人实有数,按照养老机构等级从一级到五级分别给予机构每月每个老人100元、150元、200元、250元、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含国有企业运营)的养老机构可享受运营补贴。

由政府出资建设并运营的事业性质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等)不享受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三)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养老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一次性奖励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普惠养老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中央补助资金现行标准每张床位2万元)。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对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新增连锁经营5家及以上养老机构,且总床位不少于1000张或新增承接运营5个及以上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给予30万元或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已动用下达市本级资金给予此类补助的市不再补助。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助

1.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不叠加享受,且仅限用于居家和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已经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老人,可享受除基本照护保险待遇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重度、中度失能需经专业评估认定。基本照护保险失能人员评定结果可以作为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依据。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内容类同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75周岁以上无子女家庭的老人,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84周岁以上老年人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中,分散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75周岁以上无子女家庭的老人、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90周岁以上老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84-89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益性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市财政对区建设的较大规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驿家、中央厨房助餐点等),纳入市社区建设引导资金补助范围,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社区护理站建设补助。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引入市场机制,按一定标准建设社区护理站,为社区内失智、失能、长期卧床等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上门服务等,经市相关部门审验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护理站纳入基本照护保险定点服务范围。

3.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街道级5万元、社区级1万元额度给予年度运营考核奖补。完善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驿家、中央厨房助餐点运营情况等列为考核重要内容。

三、基本照护保险补助

(一)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待遇

1.入住养老护理院老人补助

在养老护理院护理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重度失能的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能的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在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智的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智的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失能等级达到中度的中度失智老人日待遇标准增加10元,失能等级达到中度及以上重度失智的日待遇标准增加10元。

参保人员在养老护理院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同时可在该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待遇。

2.入住普通养老机构老人补助

在普通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老人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能老人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在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智老人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智老人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失能等级到达中度及以上的重度失智老人日待遇标准增加10元。

(二)居家老人待遇

1.接受协议服务机构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老人,在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向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居家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照护补助,中度失能老人按照每人每天8元标准发放。重度、中度失智老人参照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标准。

2.失能失智老人选择居家上门服务套餐的,照护保险通过购买服务提供保障,根据其服务需求选择,由居家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每月约1200元的照护服务,由基金和个人分别支付。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睡眠、饮食、排泄、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3.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实行年度限额控制,重度失能老人暂按每年8000元,中度失能老人每年6000元,辅助器具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和个人按8:2的比例承担,辅助器具服务类型主要包括租赁类和销售类,其中:租赁类含家用照护床、轮椅、静态防褥疮床垫,销售类含翻身器、护理垫、座便椅、助行器等,按照辅助器具目录提供服务。

基本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内容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类同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奖补

(一)养老机构护理岗位入职补贴

1.入职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补贴,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以在市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为准),给予专科30000元、本科40000元、研究生及以上50000元的入职补贴,按比例分5年拨付到位。

2.申请入职补贴基本条件

(1)在市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1年,次年可申请入职补贴。

(2)持有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养老护理员证)或护士职业资格证、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3)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

3.入职补贴办法

(1)第1年至第5年分别拨付补贴标准的10%、15%、20%、25%、30%。

(2)补贴对象从养老机构离职,不满5年离职的,当年补贴为:(当年应发补贴/12)*实际工作月数。不满5年离职,后又回到市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补贴,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补贴。满5年离职,再次回到市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不再享受入职补贴。

(3)申请人在申请入职补贴前有多个学历证书,实行就高原则享受入职补贴;在获得入职补贴期间提升学历,未发放年度补贴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补贴标准发放;申请人入职补贴期满后,不再因其学历提升给予入职补贴。

(4)已领取入职补贴的人员在领取期满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二)养老机构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获证补贴

对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市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1年以上的人员(以在本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为准,下同),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获证补贴;对取得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1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获证补贴。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的按差额给予补贴。

(三)养老机构服务岗位补贴。

1.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继续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机构工作1年以上(以在本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为准,下同)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每月给予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每月发放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2.养老机构医护岗位补贴

对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在市区养老机构满1年以上的医护岗位人员,养老护理员按初级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护士按初级(护士、护师)、中级(主管护师)、高级(副主任护师)、正高级(主任护师),医生按初级职称(医士、医师)、中级(主治医师)、高级(副主任医师)、正高级(主任医师),分别给予每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的专业岗位补贴。在本地养老服务机构同一级别专业岗位服务享受岗位补贴满3年后,岗位补贴标准上浮30%。上年度专业岗位职称提高的,由机构在次年初申请岗位补贴时一并申请审核结算。

上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医护岗位补贴,同一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

已经领取入职补贴的人员在领取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领取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得申报入职补贴。

公办事业性质养老机构中的在编在职人员不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入职补贴、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医护岗位补贴。

(四)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培训

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中高级培训班,邀请国内外知名医护专家来通举办养老医护专业讲座,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初级养老护理员、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免费培训,由区安排经费组织实施。

五、补贴(助)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护理员入职补贴、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获证补助和医护岗位补贴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并按规定报送表格及相关资料:

报送“ 南通市区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表”(附件1),自查结果应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

申请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需报送“南通市区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报表”(附件2);

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需报送 “南通市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表”(附件3、附件3-1)。附报老年人入住协议书(含送养人或监护人的资料及联系方式)、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护理岗位入职补贴、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获证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报送“南通市区养老护理岗位入职补贴、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获证补助申报表”( 附件4、附件4-1、附件4-2),附报个人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上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等;

申请医护岗位补贴的养老机构需报送 “南通市区养老医护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5、附件5-1),附报个人专业岗位证书复印件、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上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等;

2.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照养老机构申报材料,采取书面和实地查看的方法进行审核,并与“通城养老”南通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数据比对,于3月底前汇总报市民政局。

3.4月底前,市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并实地查看后,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市财政局经费审核会议审核同意后,下拨市补资金至三区。

4.区民政局通知养老机构出具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收款票据,收齐并附市审定的材料送区财政局。

5.区财政局收到区民政局送达的民办养老机构收款票据、材料5日内,经复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拨付各养老机构,个人岗位补贴直接打卡至个人社保卡。

(二)其他补助

其他补助申请、审核和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照护保险补助由市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实施。

六、补助资金的用途及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的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专款专用,不得将补助金私分或挪作他用。如擅自改变用途,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全额追回补贴。养老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床位数、老人数和医护人员职称等相关信息。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所有补贴款。

养老机构不得因政府给予个人入职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补助或医护岗位补贴而抵扣机构应正常发放的工资福利和缴纳社会保险支出等。如出现此类情形,将停止机构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区必须认真做好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及运营等补贴的审核工作。

以上所需资金除已明确经费渠道外,市财政统筹福彩金及相关省补资金,对崇川区、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给予50%补助。通州区、海门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财社〔2016〕91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