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5/2020-0016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民政局 文号: 通民发〔2019〕67号
成文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35/2020-0016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民政局
文号: 通民发〔2019〕67号
成文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06 10: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积极破解难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促进温情救助制度改革落实到位,根据中央、省关于临时救助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健全完善全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完善困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各地应将社会救助融入全要素网格化社区治理,积极发挥村(居)民政协理员、网格员的重要作用,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做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指导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热线,进一步畅通求助渠道。

(二)在受理环节落实“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按照简政便民的要求,各地要强化主动服务、部门协同,引导申请人及家庭诚信申报。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努力让困难群众申办临时救助真正实现“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6号)中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申请对象另外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进一步优化核查认定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本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整体联动,健全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核查认定工作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以及审批前公示;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已认定的低收入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落实审批权下放,改进审批流程。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当地人均低保标准4倍以下(含4倍)的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全部下放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提高下放金额。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也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同时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临时救助金集体会商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临时救助事项可邀请同级纪委、监委、财政、农办等部门相关人员一并参加讨论确定并记录存档。

(五)推行救助标准相对统一平衡。实施差异化救助,对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完善不同的救助措施,在同一地区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保持救助金额相对一致。临时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人均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每次救助金额的把握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操作: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困难程度的界定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综合判定,具体认定办法和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上述救助标准。同时鼓励各地探索“物质救助+服务保障”的救助模式,形成完善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机制。

(六)完善转介机制,构建“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各地应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枢纽作用,在县(市)区、镇(街道)两级构建“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对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先视情给予临时救助,再根据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转诊”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基本生活持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转诊”到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形成衔接有效的“急诊救助”链,切实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

(七)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和问责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协调,通过专项执法、督查、审计、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及时向纪委监委反映、移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优亲厚友、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正确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区分大胆创新与目无规矩,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76号)规定执行。

南通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