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5/2023-00314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民政局 文号: 通民事〔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意见
索引号: 035/2023-00314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民政局
文号: 通民事〔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意见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09 11: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意见》(苏民事〔2021〕3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全市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意见》(苏民事〔2021〕31号)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建立健全照料服务、寻亲服务、巡查发现、源头治理、疫情防控五大体系,不断强化落户安置、能力提升、安全管理三项机制,推动救助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救助管理服务质量显著提升,促进全市救助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照料服务体系。坚持“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原则,逐步实现未落户安置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100%站内照料。根据情况对确有必要开展托养服务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必须托养在公办福利机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救助管理指导中心建设,发挥对全市救助工作的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指导督查作用,做好区域内集中照料和托养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机构设施设备,开展好集中照料服务,进一步压实救助管理机构站内照料责任。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提升照料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力量参与对救助人员的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滞留人员托养服务情况,督促托养机构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为送托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照料服务,及时准确掌握托养机构运行情况和送托人员健康状况。

(二)建立健全寻亲服务体系。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综合运用人口信息管理等系统,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及时免费开展身份识别工作。公安机关可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通过公安人口信息、失踪人员、被拐卖人员、刑事作案人员、在逃人员等信息系统,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滞留人员和落户安置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推进寻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全市寻亲服务信息系统,打造全市综合寻亲服务中心,市救助管理机构创建具有特色的寻亲服务站,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建成常态化寻亲服务点。

(三)着力构建巡查发现体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实现街面巡查全天候、广覆盖。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完善街面联合巡查机制,制定巡查轮班方案,规范日常巡查记录,督促巡查工作落到实处。遇有高温、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加大对废弃拆迁房屋、废弃施工工地、工棚、桥梁、涵洞、车站、城乡结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可能露宿区域的巡查力度,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被发现、被救助,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四级救助发现网络,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福彩销售点、公安警务工作站等场所,按照“有统一标识、有服务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管理制度、有工作台账、有热线电话”的标准,加强基层救助服务点建设,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报告相关信息,发挥好临时救助服务和临时庇护功能。要广泛动员和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公交(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城乡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织密救助发现网络。公安、城管部门要加强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加强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和救助。

(四)加快完善源头治理体系。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帮扶+预防”方式,通过主动回访、兜底救助、系统帮扶等措施,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流浪乞讨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库,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状况,协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有关救助政策,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及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对辖区内返乡受助人员的回访,回访率达到100%。民政部门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回访。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返乡受助人员和易流浪走失人员纳入低保、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范围,加大“单人保”实施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街面长期滞留人员信息库,共同研究制定一人一策的解决方案,协调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帮扶责任,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从源头上有效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五)大力构建疫情防控体系。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结合救助服务和疫情防控需求,扎实推进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夯实机构救助管理服务基础。救助管理机构要结合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合理设置机构内“三区两通道”(求助人员专用通道、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快速救助区、隔离观察区、站内照料区),通过设施的新建和改造,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三级疫情防控方案,民政部门要履行好对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指挥职能,市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对区域内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作用,一旦发生疫情,第一时间响应,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救助管理机构要提升救助人员居住条件,做到有空调、有电视、有配套洗漱设施、有安全防范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防控方案的指导,民政部门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规范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完善疫情防控漏洞;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防护、消毒等技能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六)积极构建落户安置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对站内、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内救助的滞留人员进行专项全面摸排,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的长期滞留人员,要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安置。建立完善自然落户安置机制,对政府批准予以落户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启动户籍办理程序,确保在6个月内100%落户安置。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落户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办理卫生服务、城乡医保、社会养老等手续,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有序衔接。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到集中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七)持续完善能力提升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合理统配岗位,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解决新形势下救助服务工作中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加强救助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实际贯彻到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扎实推动救助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救助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干部职工规范业务培训方案,规范培训的人员、内容、时间、考核等,着力提升救助管理机构各类人员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完善各级救助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压实各地各级工作责任,激发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和相关待遇,加强对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

(八)全面强化安全管理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完善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自然启动工作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对机构遇灾、遇险,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救助车辆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建筑安全、财务管理、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环节进行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漏电、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兜住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的底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充分利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开展。要结合实际研究进一步巩固深化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和工作重点,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标准,强化推进措施,积极研究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形成部门职责明确、运行协调顺畅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保障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强化政策、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财政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城管、卫健、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救助管理中疑难问题的定期会商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巩固深化专项行动契机,结合“6·19开放日”“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活动,大力宣传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和工作情况,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救助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到救助服务中来。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此件为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