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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民政局:创优工作机制提升困难群众“救急难”水平

来源: 如皋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字体:[ ]

为加强困难群众急难社会救助,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根据中央、省改革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要求,近期如皋市政府制定印发《如皋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通过创新机制、优化路径、规范程序,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效率和水平。

一是拓展临时救助范围。明确了急难型和支出型、流浪乞讨以及失业、就业等困难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同时打破户籍地常住城乡居民限制,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也纳入救助范围,只要是在如皋市工作、生活期间,因病、因灾等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是完善财产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了区别于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将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财产车辆、金融、房产等核定标准适当放宽。如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可以拥有2辆以下(含)生活用汽车,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如皋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同时办法还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赡(扶、抚)养人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在此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放宽。

三是优化救助办理路径。推进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各镇(区、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落实救助措施等工作。申请人只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即可申请临时救助,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大额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四是确定直接救助情形。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低保边缘家庭及其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重点核实其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最近的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为参考。

五是构建信用承诺机制。探索转化“诚信如皋”建设成果,对其他需要通过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核对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将个人承诺、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前置,均无异议的,可以予以先行救助,待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出来后完善相关手续。同时,对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不再予以救助;已经救助的应予以追缴。对故意不配合追缴的,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纳入诚信黑名单,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