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南通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经我局核准,变更以下登记:
名称由南通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变更为南通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由张薇丽变更为张学城;住所由南通市跃龙路76号变更为南通市海联大厦6楼(工农南路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