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21年撤销登记社会组织
未收缴到的印章和证书公告
通民执告〔2022〕第2号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08 14:10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9年-2021年有25家市属社会组织已经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对25家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该对其印章和证书进行收缴。

因被撤销登记的部分社会多年无人管理,导致印章和证书丢失,无法追缴,现在原有公告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公告,请下列3家社会组织的将印章和18家社会组织将证书送南通市崇川路106号南通市民政局419办公室进行销毁,3个工作日后仍未上缴,则印章和登记证书自动作废。联系电话:0513-59003632。

Snipaste_2022-08-08_14-13-40.png

南通市民政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