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救灾救济处 发布时间:2018-12-11 13:5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通政规〔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含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国内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

已按照《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办法》(通政规〔2016〕3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实施内脏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的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是指因病导致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负担较重,由政府提供的补充性救助行为。

家庭医疗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之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总和。医疗费用的认定,原则上以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发票为准,特殊情况未能刷卡的,也可以凭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的报销反馈单为据。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解读以及指导监督政策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资金,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卫计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杜绝过度医疗。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协助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相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发放工作,指导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家庭人均金融、证券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且名下无别墅,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可保留一辆新车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医疗刚性支出以3万元为起付线,3万元以上(含本数)部分给予40%的救助,学龄前儿童及仍在国内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本人给予45%的救助,家庭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实施内脏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手术的,在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凭病历等相关证明,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本市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本办法中医疗救助所得不计入申请生活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第八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均12个月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按人均12个月给予一次性救助。

已按《南通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6〕176号)享受最高额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救助。

第九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家庭医疗刚性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按低保发放程序打卡,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承担的50%部分次年结算补助到区;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一)故意隐瞒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无法就业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除外);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因吸毒等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

申请救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为申请救助的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崇川、港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及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