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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300问

来源: 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11 字体:[ ]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报名?

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考试一律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

2.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什么?

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以及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的专业人员。

5.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有哪些?

答: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公安、人口计生、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明确承担社会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承担社会工作服务职能的事业机构,各类学校、医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残障康复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矛盾调解机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机构等,以及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招聘或配备社工专业人才。原则上,每个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市社区至少配备2名、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人员一般应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

6.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如何配置?

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聘用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登记为社会工作者的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招考、录用人员时,可优先录用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通过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或人才引进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工作。市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人(含)以上,农村社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1人(含)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7.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是什么?

答: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受聘为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享受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区事业单位、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实绩经考核合格者,除按规定兑现工资薪酬、办理社会保险外,应增发专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初级100元、中级200元、高级300元。

8.什么是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9.什么叫志愿者?如何注册?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10.什么叫志愿服务组织?

答: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南通市目前有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如皋市、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等9家婚姻登记处。外地户籍人不可以在南通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12.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从何时起开始确立夫妻关系?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13.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婚姻登记证遗失可以补领吗?

答: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4.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答: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15.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仅限部分国家和地区);(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16.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7.办理离婚登记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8.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9.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0.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怎么补发?

答: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1.什么是孤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哪几类?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大类。

22.什么是农村留守儿童?

答: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3.困境儿童分哪几类?

答:(1)孤儿;(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5)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24.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答:具体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5.市区定点办丧的标准及申报流程?
答:(1)1500元。(2)申报流程:市区居民在市、区民政部门确

认的殡仪服务点办理丧事,且承诺不在居住小区办理丧(斋)事等扰民活动(签订《承诺书》)、没有群众举报的,2个月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申请,由社区报所在街道民政办审核,街道相关领导审批后,由民政办通知经办人到街道财政所领取文明办丧补助。各街道民政办对文明办丧补助申报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经办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不在居住小区办理丧(斋)事等扰民活动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所在社区出具的核实证明;(4)定点办丧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可以土葬少数民族居民死亡的,提交市民族宗教局出具的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南通市市区居民文明办丧补助申请表》。

26.海葬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答:(1)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逝者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证明经办人与逝者三代之内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4)经办人承诺书原件一份。

27.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8.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9.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3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1.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31.城乡低保资金什么时间发放?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或者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

33.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34.什么样的对象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答:(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在我市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35.临时救助的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6.临时救助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期限。

37.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定期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四)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38.低收入家庭的定义是什么?

答:是指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当地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39.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怎么认定?

答: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财产性收入(各类资产完税后的收益)、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以及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各种安置费扣除依法不计入部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40.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答:(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四)见义勇为奖励金;(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41.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是什么?

答: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0%为基准,分别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各县(市)、通州区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42.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一)由申请人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审查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核实,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

44.哪些人员享受政府医疗救助?

答: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特困供养人员;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5、重点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低收入家庭(根据《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部分成员。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致偏瘫(截瘫)丧失劳动能力者,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7、其他应当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45.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由谁认定?

答: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由市总工会核定,低收入家庭中持一、二级精神残疾证患者由市残联认证,其他对象由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各类对象报市民政局统一复核认定后报市人社部门。

46.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答:(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五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自负医疗费用补助:1.以下六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其他应该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待遇后,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透治疗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可放宽至50000元);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

2.重点优抚对象中,1~6级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补助;7~10级残疾军人未参加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透治疗的,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度可放宽至50000元);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5%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

(三)重病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难以支付,或者已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在区民政部门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向市、区两级慈善机构申请慈善医疗救助。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的孤儿(含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可申请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

47.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答:医疗救助对象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疑难重症需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符合规定转外就医的医疗救助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结报时一并结算。

48.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实行动态调整?

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调整。每月25日前,市总工会、市残联、区民政部门等认定机构将医疗救助对象变动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调整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按照新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所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必须在申请前凭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办理好参保手续和开卡手续。

49.如何申报特困职工?

答:(一)申报特困职工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819元(约为市区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标准的130%),同时还应具有以下困难情形之一:一是因病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上学的;三是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单亲职工独自抚养在校子女上学的;四是夫妇双方均为原市属改制企业的定补(保养)或协保(续保)人员,且其中一人因病或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夫妇双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难以再就业的。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及肝硬化等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巨大;单亲家庭且子女上高中及以上,这两类情形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可放宽到1260元(约为市区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标准两倍)

拥有汽车、近年来高标准装修住房、有价证券买卖行为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不得申报特困职工。已享受市区居民“低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家庭,不得重复申报特困职工。

(二)特困职工的申报程序

1、首次申报特困职工的,须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夫妻双方如均系在职职工的,由户主一方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报,不得在双方单位同时申报;家庭成员中如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为非职工身份的,由在职职工一方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报;如双方均为定补(保养)、续保(协保)人员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户主向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工会提出申报。

2、基层工会对照申报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填写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4月8日前上报)

3、各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4月22日前报市总工会)

4、市总工会最终审定、公示、批准并发证。

50.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精神残疾患者如何申请?

答:1、凡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一、二级精神残疾患者,由其法定监护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家庭低收入证明材料。

2、社区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由街道残联会同民政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审,报区残联审批。最后报市残联汇总。

51.低保、特供、伤残军人、低收入家庭等如何申请?

答:未列入医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重病人员、80周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平台申请加入市区医疗救助,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应的救助证原件及其大病病情证明和诊断书。由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初审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核,经市民政局复核盖章并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导入南通市医保中心信息结算平台,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即时结算。

52.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调整如何结算?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照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照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53.哪些行为的医疗救助对象不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是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交通肇事、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酗酒伤害、服毒自杀、美容保健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非定点或者非特约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三是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四是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间发生的费用。

54.对违规行为有哪些惩罚措施?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民政部门如数追回救助费用,视情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3至12个月;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在医疗救助对象或者医疗救助费用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医疗救助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5.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56.何为法定赡养人?何为法定抚养人?何为法定扶养人?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法?定赡养人主要为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指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指因合法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子女;继子女指随其父或母再婚,相对其父或母的再婚配偶而言,产生的拟制血亲子女。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法定抚养人主要为父母,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57.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何规定?

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8.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供养服务?

答:(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59.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60.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条件?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需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表现有以下情形:

(一)自身属性发生了变化;(二)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61.何为自身属性发生了变化?

答:原属于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属于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来讲,一种情况是原来属于残疾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通过康复治疗,身体上丧失或者不正常的功能得以康复,能够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不再属于残疾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的人,经过治疗达到了正常人的视力、听力和语言能力。另一种情况是原来年龄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达到了16周岁。

62.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释义》,其主要情形有: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动能力;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

6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尊老金?尊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64. 享受尊老金的年龄如何计算?申请尊老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尊老金发放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满周岁的月份起算。

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根据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的告知信息及相关要求,携带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原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按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65.户籍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关系如何办理?

答:本市老年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实际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老年人户籍跨地市迁移的,应凭原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尊老金发放关系迁出证明到迁入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尊老金迁入手续。

66.尊老金的停发有何规定?

答:因领取对象户籍迁出、去世等原因退出发放范围的,从次月起停发。

67.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68.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6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低保家庭内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非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7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71.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申请?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授权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72.什么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7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指辖区内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根据购买服务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自费购买服务对象。

74.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由哪里负责提供?

答:居家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来提供。目前服务网络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建有1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建有1家居家养老服务站。

7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答: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辖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均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送餐、健身康复、文化娱乐和精神关爱等基本服务功能,各中心(站)还结合实际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76.哪些老人可以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答:《关于完善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财社〔2016〕91号)规定了市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人类别。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空巢、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80-89周岁重度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县(市)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由各地自行规定。

77.市区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补助?

答:分散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80-89周岁重度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

78.市区困难老年人如何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答: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居(村)委会调查评估、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组织实施。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及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审核。

(3)街道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5)街道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季(月)集中向街道办理服务券兑付补贴资金手续。

(6)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街道。

(7)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8)区民政局、街道应建立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7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有哪些?

答: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购、陪护等生活服务,各中心还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结合实际开展其他相关服务,以满足老年人日常基本的生活需要。

80.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哪些方式提供老人精神慰藉服务?

答:精神慰藉服务是通过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聊天谈心、电话问候、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需要。

81.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城市“三无”供养待遇?

答:持有本市户籍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82. 城市“三无人员”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如何申报?

答:申请程序。申请城市“三无”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城市“三无”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城市“三无”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城市“三无”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供养手续。

83.人口老龄化标准是什么?南通是哪一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

答: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南通是1982年进入人口老龄化,比全国超前17年、比全省提早4年。南通是全国、全省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84.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哪一年开始实施?

答: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85.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多少岁?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86.“敬老月”和“敬老日”是指什么时间?

答:“敬老月”是由中国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一项全国性爱老敬老社会活动,活动开展时间是在中华民族传统的敬老节日―重阳节所在的月份,活动总的主题是“关爱老人 构建和谐”,每年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活动分主题。2018年是全国第九个全国“敬老月”。

“敬老日”,农历的九月初九,是我国传统的重阳节,同时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的敬老节,我市把这一天定为“敬老日”。2018年农历九月初九,是南通市第32个敬老日。

87. 截止2017年底,我市老年人口是多少?

答:截止2017年底,南通市户籍老年人222.8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9.12%,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达35.63万,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5.99%,百岁以上老人1197人。

88.我市老年人在游旅游景点和坐城市公交方面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全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场所,持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60—64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89.“中华慈善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90.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91.慈善活动有哪些?

答: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92.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9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95.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9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不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9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到地方有哪些补助?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可享受一次性补助金、免费教育培训等待遇。

98.地方一次性退役补助金的标准有何规定?

答: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适当增加补助,但不高于10%,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99.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100.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10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回地方后如选择自主就业应主动向安置地退役士兵主管部门申请,安置地主管部门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结算补助,同时说明情况。

10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03.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可以。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04.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105.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06.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不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07.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108.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109.我省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愿训尽训、免费培训、自选专业、推荐就业”的原则,凡按规定退出的我省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3年内自愿报名,都可以接受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3年内不能报参训的,经设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可自退役之日5年内报名参训。但以下6类人员不能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被评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人员(复学除外)。

110.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形式有哪些?

答: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四种形式。

111.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规定?

答: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放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月9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55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补助期限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2.退役士兵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技工院校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职业技能中、高级证书和技工院校中、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职业技能中、高级证书。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年(10个月)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补助期限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113.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教育资助政政策的方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114.退役士兵如何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4张大一寸彩色照片,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审核合格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学校报名。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承训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后,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115.退役士兵如何报名参加成人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答: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士兵退出现役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教育部门规定的地点报名。

116.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几次、几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经费补助政策?

答: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一种培训形式的教育培训经费补助,资助标准以个人提交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记录的培训形式为准,不得重复享受。退役士兵已被承训学校录取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视为自动退学,即使没有享受到经费补助,也不可以再报名参加享受经费补助的教育培训。

117.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有何规定?

答: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从各级财政补助的学杂费中开支。

118.民政窗口办理哪些服务事项?

答:窗口办理14项民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初审、复审:(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基金设立登记;(4)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许可;(5)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7)社会福利机构审批;(8)慈善组织成立登记;(9)公开募捐资格认定;(10)慈善组织认定;(1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2)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1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给付;(14)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批准。

119.办理指南和申报表格哪里可以下载?

答:(1)登录南通市民政局官网,在首页的“便民服务”栏目中,点击“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2)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按部门点击进入南通市民政局页面,每项服务事项中均列有办事指南、表格样本、办事流程及承诺时限等。

120.网上办理事项有哪些流程?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许可—送达(自取、邮寄等)

网上申报方式:(1)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按部门”点击进入南通市民政局页面,在民政权力库中找到相应事项,点击即可办理;(2)登录南通市民政局官网,点击右上角的“江苏政务服务”或网面中的“服务平台”,找到相应事项,点击即可办理。

121.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有哪些办理程序?

答:(1)申请人根据拟举办社会组织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2)申请人持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3)申请人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议通过的章程,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122.哪些单位可以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123.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报告应当如何写?

答:成立社会组织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 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124.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125.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一般5个以上(含5人)发起人,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开办资金应与其业务活动需要的资金相适应,开办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社会组织的注销有什么程序?

答: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组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128.清算报告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清算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社团基本情况、清算小组概况、清算范围、债权申报、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的主要会计政策、清算的主要程序及清算过程的合法性、清算财产的确定、清算债权、清算财产的使用、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129.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130.申办假肢装配机构的依据是什么?

答: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131.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32.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3.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13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慈善组织:(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135.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1)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2)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3)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136.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3)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137.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请见办事指南附件);(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138.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39.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0.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五)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4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市属及涉及外资的养老机构的设立,由市民政局负责设立许可;其余养老机构的设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设立许可。

兴办养老机构的主体在取得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后,凭政府部门出具的上述各类证明性材料,到对应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事业性质养老机构的审批的其他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对应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42.个人如何选择养老机构?

答: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现有民办养老院30家。个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养老院的区位、整体环境、餐饮服务、房间设计、活动空间和配套的护理服务进行入住前考察,按照需求层次由低到高依次考量是否适合入住。也可以根据经济预算从满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养老院中选择能够满足自身个性化需要的养老机构。养老院选择的关键因素包括区位、交通、恶性事件、污染、周边配套和建筑本身的设计和空间架构六个因素。其中,恶性事件和污染是限制性因素,一旦涉及应直接否决。

143.外资和政府兴办养老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答:(1)有名称、住所、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3)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144.外资和政府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2)南通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审批申请表;(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4)章程和管理制度;(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145.办理涉港澳台收养关系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146.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147.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48.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收养?

答: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49.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0.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15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明材料?

答:(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5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5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月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5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5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56.什么是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管理体制?

答: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分别指社区党委、社区居(村)委会、社区综合(便民)服务站、社区综治办。

157.“三社联动”中的“三社”是什么内容?

答:“三社”是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是社区治理中的基本元素,已经成为服务社会、促和维稳的重要载体和动力之源。

158.“三社联动”的内涵是什么?

答:“三社联动”主要是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深度融合,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体参与的工作体系。

159.什么是“政社互动”机制?

答:“政社互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这两类社会管理主体之间,通过“衔接”,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新型社会管理机制。

160.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民政部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城乡社区建设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有: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61.我市基层小组(邻里)自治“五微三有”模式指什么内容?

答:“五微”是“微单元”、“微力量”、“微平台”、“微服务”、“微机制”,“三有”是“小组(邻里)有形覆盖、自治有序实施、作用有效发挥”。

162.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要求,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扩)建、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功能配套。

163.江苏省对社区建设经费来源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逐年增加社区治理与服务引导资金,市、县两级更要加大投入,落实城市社区基本运转经费,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20万元,由区(县、市)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并用好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文件规定,落实农村社区基本运转经费,每年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30万元,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省财政按照分类分档政策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164.江苏省对城市社区居委会班子建设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规定,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省市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法提名和选举居委会成员,一般由5至9人组成,对于规模超过3000户或管理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社区工作者。

165.江苏省对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与工作实绩等挂钩,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他社区工作者报酬按一定比例确定,其资金来源由区(县、市)以上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文件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原则上比照村党组书记标准执行,均有县(市、区)统筹解决。村“两委”其他成员及其他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离任村“三大员”的生活补助由县级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166.中央对社区减负增效有什么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文件规定,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

167.江苏省对社区挂牌有什么要求?

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49号)文件要求,社区门口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两块组织机构牌子,以及社区名称标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悬挂其他牌子。

168.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69.村民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170.村民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71.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7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73.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74.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75.村民代表怎样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176.村民会议有哪些人组成?怎样召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177.村务公开应包括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1)《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178.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179.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180.居民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聚居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181.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几年一届以及如何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182.居民会议怎样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183.居民代表数额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小组范围一般在10至30户之间,最大不超过50户。一般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小组范围在30至50户之间,选举4至5名居民代表。

184.基层民主协商“三有”“三会”是什么内容?

答:“三有”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集中协商场所、有一支相对专业的协商队伍、有一套完整的协商制度;“三会”是协调会、议事会、评议会。

185.目前南通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南通市区社区建设引导资金补助申报指南》(通民发〔2015〕46号)文件规定,南通市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的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而定。具体分两类:(1)纯装修项目,投资额在10万至5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投资额的20%;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25%;投资额超过100万元,补助比例为30%。(2)土建及装修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投资额的15%;投资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补助比例为20%;投资额超过200万元,补助比例为25%。

纯装修投资额10万元以下项目,土建及装修30万元以下项目,不予补助;开发商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土建投入不计入投资总额;每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市级补助;纯装修项目市补助最高额60万元,土建及装修项目市补助最高额100万元。

186.地名命名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2)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3)新建、改建的路、街、巷(里、弄、坊)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4)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5)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6)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187.标准地名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标准地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2)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3)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通名具体规范由地名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188.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1)涉外协定、文件;(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3)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4)合同、证件、印信;(5)地名标志;(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189.什么是地名的专名和通名?

答: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如“江海大道”,其中,“江海”为专名,“大道”为通名。

190.是否可以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191.地名命名是否有字数、文字形式方面的限制?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名总字数应控制在2-8个汉字之间,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避免使用生僻字。

192.地名命名时是否可以使用音译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不能使用外文音译词及其它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193.地名命名中通名是否可以叠用?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等都是不允许的。

194.地名命名时专名是否可以使用“中国”?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除中共江苏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及其直属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自用建筑外,不使用“江苏”词语。

195.市区范围内地名命名时需要注意的有哪些?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同一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同类地名的专名(除派生关系外)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或者谐音相近。

《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边界地区的新建城镇道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的专名,避免与毗邻设区的市、县(市)相接或者相邻的同类地理实体重名。

196.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在命名时,对于专名有何要求?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一款规定,城镇道路、桥梁、隧道避免使用数词、序数词或者方位词与数词、序数词的组合作专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除外),如 “经一”、“纬三”、“第五”、“东八”等。

197.城镇道路通名有哪些?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大道”,兼具商业功能的称“大街”。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不足50米的道路。其中,以通行为主的称“路”,兼具商业功能的称“街”。

3.“巷”、“里”、“弄”:适用于红线宽度不足10米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198.居民区通名的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1)“(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35%以上的住宅区。

(2)“山庄”:适用于依山而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的低密度低层住宅区。

(3)“(别)墅”:适用于以独栋别墅、联体别墅为主,有一定的园林景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35%以上的低层低密度住宅区。“(别)墅”的命名应当从严控制。

199.居民区及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有什么是明确禁止的?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区及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不使用“国、邦、省、郡、州、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通名,不使用“岛、洲、湾、海、港、湖、林、山、门”等其它类别地名通名,不使用“世界、世家、庄园”等易产生歧义或者含义混淆的词语,不使用“官邸”、“府邸”等词语。

200.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群是否可以分片命名?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在内部组团名称中使用相应通名的,应当符合该通名的命名要求。

201.“大厦”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大厦”适用于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202.“广场”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使用该通名时,通名前应当增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业广场”;二是适用于供居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203.“中心”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使用该通名时,通名前应当增加表示主要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204.“城”通名的标准?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适用于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205.哪些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答:《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1)在国内、省内、设区的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在县(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2)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3)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街道办事处名称;(4)地名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206.哪些地名应该更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1)有损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使用当代名人、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的地名,应当更名;(2)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专名的或专业设施名称的专名与当地主地名不一致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3)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4)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5)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207.哪些地名不得重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应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1)省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2)省内乡镇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3)同一设区的市内街道办事处的名称;(4)同一县(市、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5)同一设区的市市区内、同一县(市)内住宅区、区片、路、街、巷(里、弄、坊)、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208.一些楼盘在广告宣传中与房产证上的名称不一,对这种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答: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一地多名”等问题,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9.一位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或者一栋大厦,开发商能否直接以公司名命名?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和《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亦不得包含企业字号(或商号)。

210.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哪些规范?

答:《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路、街、巷(里、弄、坊)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街、巷(里、弄、坊)较长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211.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212.该如何解决缺失门牌、路牌的问题?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关于新建设施的门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二是关于设置后缺失的门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交付使用后门楼牌号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

三是关于路牌的设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路、街、巷(里、弄、坊)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街、巷(里、弄、坊)较长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213.门(楼)牌号怎么申请办理?

答:《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门(楼)牌号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214.地名命名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南通市区居民区、建筑物(群)命名申报表;(2)命名申请书(内容要有立项批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项目基本情况、拟命名);(3)立项批文;(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由规划部门盖章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各提供2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申报“商业广场”、“城”,事先需要经专家组论证。

215.申请变更或撤销地名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属《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南通市区居民区、建筑物(群)更名申报表;(2)更名申请书(内容要有立项批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项目基本情况、更名称及命名、更名缘由);(3)立项批文;(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由规划部门盖章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6)住宅区地名申请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各提供2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216.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17.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一般3-5个发起人,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18.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社会团体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章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无办事机构不需填写)、验资报告、住所说明、委托授权书。

219.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20.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221.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有哪些要

求?

答: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登记的,其开办资金应与其业务活动需要的资金相适应,开办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2.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验资报告、住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223.什么是基金会?

答: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224.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5.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材料?

答: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基金会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验资报告、住所证明、授权委托书。

226.社会组织的章程从哪儿下载?

答:社会组织指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总称(以下统称社会组织)。下载社会组织章程,可进入南通市民政局官网,点击最上方“便民服务”栏,点击后左侧边栏“表格下载”,逐条搜索“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再点击下载,务必以此章程作为参考使用。

227.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是指哪些人?负责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答: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需为专职。

228.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如何区别?

答: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100个及其以上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29.理事会是什么?理事会人数有限制吗?

答: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230.什么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答:社会组织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基金会变更登记。

231.社会组织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23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何操作?

答:有变更需要的社会组织,可以登陆“南通政务服务网”(http://nt.jszwfw.gov.cn/),点击“市民政局”,然后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变更”就可以搜索到相关变更内容,按照网上操作提示进行变更操作即可,具体变更事项可以咨询民政窗口,联系电话:59000922。

233.社会组织到期了要换届怎么办?

答:社会组织换届过程需要严格按照各项手续办理,有换届需要的社会组织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派专员来社会组织管理处(崇文路2号民政局1918办公室)咨询相关事宜,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换届事项告知单,熟知换届工作有关流程。

234.社会组织需要延期(提前)换届的话如何操作?

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35.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社会团体兼职吗?有薪资报酬吗?

答:在职、离(退)休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处级及以上人员需由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如果兼任法定代表人,需在申请中指明,经由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明确同意后,方可兼任,否则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待遇。

236.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吗?

答: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职不得领取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237.社会组织需要年检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每年的3-6月会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凡上年度6月30日之前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当年的年检,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基金会也需要参加年检年报工作。年检均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年检通知在南通市民政局官网“公告公示”栏中查询,相关事宜可以咨询业务处室59003635。

238.社会组织年检的时候需要财务审计吗?

答:需要,并由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三表一注”的财务审计报告。(“三表”为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239.社会组织有等级评估吗?如何评定?

答:为了公平公正,市民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评估等级分别为1A、2A、3A、4A、5A,共五个等级。

240.参加评估等级有什么意义?

答:积极参与等级评估有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政府会优先选择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

241.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申请慈善募捐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二)具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救助的能力;(三)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四)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42.社会组织多年不年检、活动不正常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市民政局对3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2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会对其进行撤销。

243.什么情况下社会组织需要注销?

答:(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244.社会组织如何注销?

答:终止社会组织,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具体的工作事宜可以咨询59000922。

245.从哪里可以查询到社会组织信息?

答:可以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chinapogpv,关注后进入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信息即可。

246.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我市有哪些优待?

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 博物馆,免费在图书馆阅览图书;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票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47.我市在哪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军人优先”等标志牌?

答:各客运单位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开设军人候车(船) 室。邮政窗口、银行、医院以及通信服务窗口等公共服务场所都要设置“军人优先”“残疾军人优先”和“拥军优属服务公约”等标志牌。

248.现役军人立功有哪些奖励?

答:县(市)、区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要向其亲属报喜,对立功的现役军人亲属予以奖励:荣获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40%;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 家属优待金的20%;被评为优秀士官或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 优待金的5%,个人同时获得立功奖项和优秀士兵的,按立功奖励金奖励。

24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适用哪些对象?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250.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可批准为烈士?

答: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 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 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251.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可确认为因公牺牲?

答: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 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 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252.现役军人死亡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5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 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什么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答: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 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 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54.对符合哪些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55.伤残抚恤适应的对象条件有哪些?

答:伤残抚恤适应的对象为中国公民,其条件是:(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56.因战致残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其认定条件是:(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 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57.因公致残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因公致残是指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认定条件是:(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三)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四)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五)其他因公致残的。

258.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三)退役证件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四)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七)《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八) 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259.伤残证件有效期是多久?

答:伤残证件有效期(一)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二)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由县民政局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由民政厅负责为其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申明作废。

260.伤残证件如何补办?

答:伤残证件补办程序:(一)个人申请补发伤残证件报告;(二)原伤残评定 审批表或迁入换证审批表(复印件);(三)登报声明原抚恤证作废报样(原件);(四)个人二寸红底免冠照片2张;(五)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均需贴2寸红底半身免冠照片)。伤残证件损坏换证的,不需登报声明,由本人将旧证交所属县(区、市)民政局,其他呈报材料与丢失证件相同。

261.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目前,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发放。

262.已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的优抚对象能否双重享受待遇?

答:按现行政策,已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的优抚对象不分年龄,已享受到国家的抚恤补助待遇,这些人员不能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待遇,既符合现行优抚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一贯原则,也照顾了各类优抚对象之间的待遇平衡。

263.哪些对象享受公共交通出行、旅游景点等优待政策?

答: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在本市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设立的军人购票窗口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给予费用减免优待;参观游览市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享受免费优待。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游览市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享受免费优待,享受水电燃气定额补助、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费减免20%优待。

264.退役士兵创业享受哪些优待?

答:大力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享受12万元低息创业贷款。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积极依托宣传媒体宣传拥军税收优惠政策。

265.基层拥军服务制度“六必访”指哪些?

答:建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拥军服务站”,做到“六必访”:现役军人参战、抢险救灾、执行戒严等重大任务必访;探亲必访;重大节日必访;军属等优抚对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困难必访;发生家庭、邻里纠纷必访;重病、住院必访。

266.我市蝉联第几届双拥模范城?几年评选一次?下一届是什么时候?

答:我市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每4年评选一次,下届评选是在2020年。

267.成立南通拥军优属促进会的目的是什么?

答:成立南通拥军优属促进会,旨在服务军队和广大优抚对象,密切政府、军队、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弘扬双拥传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拓宽社会化拥军渠道,配合部队各项改革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促进部队战斗力提高;配合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促进我市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为我市双拥工作注入新活力、打造新平台。

268.基层社区(村)双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褒扬宣传;2、报喜活动;3、精神慰藉;4、居家关爱;5、民主管理;6、为兵服务;7、结对帮扶;8、军民共建。

269.发放光荣人家荣誉牌对象有哪些?

答:现役军人家庭、抚恤补助对象、军队退役人员。

270.拥军优属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答:(一)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活动;(二)为地方与部队共建合作牵线搭桥;(三)有选择地慰问驻军部队、军人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四)为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五)支持帮助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就业、创业;(六)为部队培养人才创造有利条件;(七)评比表彰本会拥军优属先进;(八)开展符合拥军优属宗旨的其他活动。

271.烈士子女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牺牲者人员关系证明,人社局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承诺书等材料到村(居)审核办理。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

272.哪些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对象可以享受: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273.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烈士子女按每人每月460元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274.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本人书面申请;2、烈士证明书或被平反的组织证明材料;3、本县境内分散烈士墓集中安葬证明材料;4、烈士所在村(居)出具的申请人与烈士之间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5、单位或镇人社部门出具的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证明材料;6、镇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7、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8、近期免冠二寸彩照四张。

275.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适用于哪些对象?如何申请?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11.1)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无固定收入),退役时为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无固定收入证明,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承诺书等材料到村(居)审核办理。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

自2017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3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

276.《烈士证明书》换发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持证条件的四类对象中只能有一人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

277.申请换发《烈士证明书》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换发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原《烈士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烈士关系档案材料,协商意见书等到村(居)审核办理。

278.哪些残疾军人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答: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受伤部位残情发生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因战因公性质的残疾军人和2004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性质的残疾军人,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相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经医疗卫生鉴定小组鉴定残情减轻的残疾人员,可对其调低残疾等级。

279.残疾军人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答:当事人应当到区民政局申请换发、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本人必须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1个月后按规定给予申报补发(登报声明必须写明已丢失的原伤残证件编号,登报费用个人自负)。符合换发、补发证件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期满或损毁的提供原证);(3)身份证复印件;(4)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280.申请评定残疾军人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答:(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部队服役期间相关的原

始医疗证明材料和因战因公负伤的证明材料;(2)由各镇进行初审后报县民政局;(3)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民政局;(4)市民政局定期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残疾鉴定;(5)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通知县民政局办理申报手续;(6)县民政局连同个人申请、专家鉴定等资料,随《评残审批表》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7)省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8)省级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残审批表》、《调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申请评定的退役军人在评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负责,如果评上,可由县级民政部门予以报销,否则由本人负担。

281.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条件是什么?

答:(1)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因公致残,包括在上下班时间内、上下班的必经路途中因非本人原因致残的;(3)有原始的医疗证明;(4)本人在受伤致残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因公致残的证明以及原始的医疗档案。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与退役军人申请评残程序基本一致。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致残的不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以2007年7月10日为界,之前,公务员和警察六级以上可以补评残;之后,公务员和警察一律不予补评残。

以2007年8月1日为界,之前,参公人员及为了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补评残;之后,参公人员及为了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可以补评残。

282.参加铀矿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国家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铀矿开采的退役军人,参照涉核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但造成身体残疾的,可以申请伤残评定。

283.什么是带病回乡?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二)患有能够直接造成《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的;(三)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284.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首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军队医院证明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4)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6)4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申请人签写的《承诺书》。①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认定;②经审核若符合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承诺如今后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关待遇。

285.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且无固定收入,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27876元/年,解放战争时期26098元/年,抗美援朝期间24319元/年。

286.两参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年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两参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年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是9752元、9055元。

287.什么是“三属”?

答:“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88.“三属”抚恤补助的申请条件?

答:(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89.“三属”抚恤补助需要哪些材料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1)个人申请书;(2)《烈士通知书》或《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填写《三属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4)镇(园区、街道)综合报告;(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流程: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镇(园区、街道)初审,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备案。

290.什么是“两参”退役人员?

答:“两参”退役人员是指服役期间参加过作战和核试验、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申请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291.什么是老复员军人遗孀?

答: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为在乡复员军人遗孀。

292.老复员军人遗孀申请生活补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本市户口;(2)本人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未享受遗属补助或企业改制时遗属补助一次性买断;(4)标准依照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93.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有丧葬补贴吗?

答: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抚恤补助人员死亡后,从死亡后的下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2)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死亡后,增发6个月定补作为丧葬补助。

294.现役军人死亡后享有哪些抚恤待遇?

答: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待遇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295.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是多少?

答: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3)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计算。现役军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县人民政府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生前作出特别贡献的部队可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296.现役军人死亡后,遗属享受定期抚恤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 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97.现役军人死亡后,遗属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确定其标准:(1)烈士遗属31344/年;(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7862元/年;(3)病故军人遗属24379元/年。

298.建国前参加革命但一直没有评定为革命烈士,现要求评定烈士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对建国前牺牲的人员,必须具备革命者身份、在执行任务中牺牲、或被敌逮捕而杀害,无变节自首行为的,才可以申请追认烈士。能否批准为烈士,必须向所在镇政府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追认烈士条件,并逐级上报,待省政府批准后,才能评定烈士。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299.退役军人评残的条件是什么?

答:(1)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或在部队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2004年10月1日前受伤的,残疾必须达到六级以上才能评定);(2)本人申请;(3)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上述几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退役后的部队证明无效。

300.重点优抚对象病故后其家属享有哪些待遇?

答:残疾军人病故后,从死亡的次月起按原标准发给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病故后,从死亡的次月起按原标准发给6个月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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