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市救助管理站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新跨越,更好地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现就全市救助管理站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救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扎实推进救助站工作规范化,使全市的救助站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力争走在全省同行的前列。
二、工作目标
市救助站规范化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使服务更加人本化,管理更加规范化,设施更加现代化,“大救助基地”建设更加完善,打造全省一流救助站。
县级救助站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加快县级救助站建设,力争2009年全面建成;切实开展救助工作,提升人本化服务水平;市、县救助工作实现整体联动,救助工作保持全省领先,为文明创建做贡献。
三、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民政部制订的《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创新争先求突破,全面提升全市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机构建设规范化
1.机构设置
南通市救助管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咨询点、救助宣传点、流浪未成年人活动点、服务点,拓展工作职能,延伸工作网络;各县(市)应当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或者充实救助工作力量。救助管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在交通要道、繁华地段设置引导标志。
2.基本设施、设备
市、县救助站应配置基本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设备,确保救助信息与省、部联网。
市救助管理站应按民政部“两个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关接待、生活和活动设施设备。县级救助站应设立接待室、男女分开的宿舍(不少于4间)、活动室(配置电视机、报纸夹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堂与公共厕所、配备必要的救助交通工具等设施。
3.基本环境
受助人员生活环境要做到安静清洁、绿化美化、卫生;水、电、照明、排污、消防、通讯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运转正常。
(三)救助服务规范化
1.总体要求:以受助人员的满意为最终标准,救助工作环节、制度、流程应推行规范化服务,有效克服救助服务工作中的随意性、标准和要求的不确定性,努力提高人本化服务水平,及时将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特殊困难者手中。
2.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制,并建立求助者基本情况档案。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3)受助者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4)特殊受助人员的处置:吸毒、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求助的境外人员等特殊人员,应迅速联系有关部门处置,并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5)护送求助:对于被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按要求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求助人的求助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并详细记录。
(6)甄别处置:对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3.入站
(1)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协作救助入站、跨省接送入站、医疗机构已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按有关要求为其办理入站手续,建立档案。
(2)安检: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作相应处置。
(3)生活帮助: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洗衣、理发等帮助,提供基本的、清洁的生活用品。
(4)物品保管:代为保管受助人员物品。
(5)特殊人群的观察:对老年人、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进行实时观察,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4.基本服务
(1)饮食:按规定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尽量满足照顾特殊人群的特殊饮食需要。
(2)居住: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男女分开,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3)返乡与安置: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对于2个月后仍无法查清其身份的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救助站应报民政局审批后为其办理安置事宜。
(4)照顾: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携不满六周岁幼儿的接受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5.离站
按照相关规定,本着对受助者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本人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置,根据相应的离站方式,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四)内部管理规范化
总体要求:为所有求助者提供舒适、基本和急需的生活救助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
(一)任职要求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当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服务人员、驾驶员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管理机制健全。救助站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三)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进行健康检查。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救助站应当与定点医院、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五)完善应急预案。各救助站应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负伤、受助人员失踪、群体性事件、紧急疏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六)推行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开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七)注重宣传推介。加大救助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